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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蔡石德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60006********3435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滨江帝景13栋B1101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范智华与被执行人蔡兴国、蔡石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琼0107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2)琼0107执3538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范智华返还借款374763.74元及支付利息(以374763.7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范智华支付律师服务费40000元和保全担保费2500元;3.向申请执行人范智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本案执行费615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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