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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爆料信息:借贷纠纷诉讼前应三思,借贷纠纷的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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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有风险 签订合同需三思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后就该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日前,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驳回了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8月16日,黄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余某借款120000元。借款到期后,黄某并未按约偿还全部借款本息。2016年3月,黄某因病去世。2016年5月,原告与被告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某公司向原告交付其所属某漂流乐园价值120000元的门票,门票由原告自行销售,销售门票所得收入归原告所有,用于抵偿黄某向原告的借款本金120000元,原告余某放弃所欠利息。协议达成后,原告余某从被告某公司领取了盖有被告某公司公章的某漂流乐园门票480张。被告某公司收回黄某出具给原告余某借条原件。至本案起诉前,原告余某已销售门票1252人次,收回借款本金62600元。剩余门票231张(有效期为2017年12月31日的100张、有效期为2018年12月31日的111张、未载明有效期的20张)计1148人次(其中有效期为2018年12月31日的两张门票已卖出了7人次)共计价值57400元,原告余某未能销售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黄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在黄某去世后,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门票抵偿黄某借款口头协议,被告某公司自愿承接黄某债务,原告自愿接受被告提供的价值12万元的门票,系双方对该债务转移达成的合意,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而且该债务转移协议的履行自被告某公司将价值12万元的门票交付原告余某,原告余某将黄某出具的借条交付给被告某公司时,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归于消灭。因该债务在被告某公司交付价值12万元的门票时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存在解除双方债务转移协议以及继续履行的问题,现原告余某要求解除原、被告某公司达成的“让原告通过代售某漂流乐园门票顶抵借款”的还款协议,被告某公司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