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虚假诉讼 立案监督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申请监督人张某甲在其兄张某乙的工程项目处任会计。期间,因工程资金紧张,受张某乙指派,张某甲到王某利处借款20万元,后张某甲自愿将自家房屋产权证书交给王某利,同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2020年3月,王某利将张某甲起诉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甲履行房屋协议。2020年8月31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决张书营赔偿王某利各项损失共计312000元。张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于2020年11月9日报警,称王某利涉嫌虚假诉讼。2020年12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认为没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2021年1月5日,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2021年2月18日,张某甲向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2021年2月19日,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21年2月22日回复了《不立案理由说明书》,说明了该案的不立案理由。2021年4月29日,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员经评议表决,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成立。武清区人民检察院综合听证员的评议结果及审查证据,宣布依法认定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向申请监督人张某甲详细释明民事争议与虚假诉讼的区别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议申请监督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申请监督人当场表示接受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加强分析研判,准确界分刑民案件区别
听证前,我院通过分析研判,评估案件风险,对案件性质进行准确把握。经过院领导亲自指导,从案件实际出发,精准把脉,查找案件证据薄弱环节,从虚假诉讼的理解与适用、民事虚假诉讼与刑事虚假诉讼罪的区别、调解书中所涉金额为利息或者其他借款等方面开展调查分析,全力还原案件事实。
主动做好衔接,启动公开听证程序
主动与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衔接,随机挑选3名听证员参加听证会。3名听证员分别为政协委员和执业律师,确保其既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又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规范听证程序,提升公开听证水平
听证中,承办检察官利用听证场所的视频示证系统进行多媒体公开示证,通过证据分组集中展示,使听证员在直观、全面地了解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形成评议意见。通过案件承办人充分释法说理,以及听证员辨析指导、监督评议,整个公开听证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均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
【典型意义】
以公开方式促案件公正办理
对属于重大疑难和久诉不息的刑事申诉案件,运用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等形式加大公开审查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为案件准确定性、顺利办结奠定基础。更加广泛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释法说理促社会矛盾化解
通过听证过程中逐渐探明的情况、理清的事实和明晰的焦点,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止纷息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权,高度重视听证员的评议意见,让参与听证会的各方把想说的话说明白、说彻底、说到位。本案中,申请监督人当场表示接受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有效提升检察干警司法为民的能力
通过组织检察干警现场观摩公开听证,事后进行点评,有针对性地加强检察干警群众工作能力、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培养,引导干警克服畏难情绪和恐惧心理,做到敢说、能说、会说,把法理、情理、事理说清说透,在驾驭公开听证会复杂局面中体现为民服务的实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