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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动态消息:金融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是,金融贷款诉讼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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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篇文章,题目是《最高法批复: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含民法典内容)》,题目还挺像那么回事,看着既正规又权威,但我点进去感觉有点不太对,这个批复太容易给人造成歧义了,与法官日常办案中的释法与法律适用并不一致。

我赶紧去查了一下这个批复,确实是现行有效的批复,而且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最高法清理了原来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保留下来的司法解释,效力是没有问题的。

但就有了另一个问题,这个批复到底怎么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复。

从字面分析,这个批复是1992年的时候山东高院请示最高法的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即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

按批复的意思,需方出具欠款条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因此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也就是从打欠条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时效计算的相关规定似乎是矛盾的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日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从该条解释来看,如果一方出具欠条时没有明确还款期限,则应该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届满前债务人仍不还钱的,这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为之前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只有当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无还款期限的欠条就不应该从出具欠条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为何批复偏偏规定的就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诉算诉讼时效呢?这二者不是赤裸裸的矛盾吗?

通过下面这份判决,我们可以真正读懂上述批复到底是什么意思,以及如何准确计算无还款期限欠条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10年,李某在刘某处采购钢材,2010年12月8日,李某向刘某出具一张欠据,载明:“今欠到刘**货款贰万叁仟元正(23000元正)李**2010年12月8号兹款项从盘石花园拨款还清”。

出具欠条后,刘某多次向李某催款,李某仍未归还,后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还钱,二审李某再次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认为从刘某收到欠条之日起的第二天就应该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本案刘某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则认为,《批复》是针对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无法履行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因此其前提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了还款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无款可付,经债权人同意书写了无还款时期的欠款条。而本案李某向刘某出具欠条,欠条内容并无还款期限,因此李某主张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的理由不能成立。

而说得更直白一点,《批复》说的情况是你该给人钱了,但没钱给只得打欠条,收欠条的人是清楚自己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找你要你没给嘛,所以这时候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打一次欠条中断一次,这也是为何实务中很多欠条的持有者,每过三年(以前是两年的诉讼时效,则是每过两年)都要找对方换一次条子,怕的就是被算成是《批复》这种情况,诉讼时效过了就丧失胜诉权了。

但上述案件中,法院并未认为该案属于《批复》的情况,李某在刘某处采购钢材出具欠据,更像是一种结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而仅仅约定以盘石花园拨款来偿来,这也意味着,李某出具欠条的时候,刘某是不可能意识到李某不还钱、也不可能意识到自己权利受到侵害,自然无从计算诉讼时效。

而当刘某向李某催要款项被拒时,这才开始诉算诉讼时效。

(案例

小结:

诉讼时效的认定并非简单的三年期限的问题,时间反而是时效问题中最简单的东西,更难的认定在于诉讼时效起算点,在司法实践中,这往往是争议极大的问题,从何时开始算,有可能成为胜诉、败诉的关键。

河南当州法院官网上法律问答板块对此是这样理解的:

如果借款合同成立时一方写下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写下借条的日期是借款合同成立日期,此时没有任何一方权利受到侵犯,故其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予以对方宽限期的,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即应知道其债权被侵害,则诉讼时效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对在一方履行合同后另一方因无款可付而写下欠条,此时权利人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则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算。

不过,个人认为汝州法院人为地将二者的区别划分为借条与欠条的区别有失妥当,司法实践中,比如本案中虽然也是打的欠条而非借款关系,但仍是按照前者的处理方式认定的,因此,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到底从何时起诉算的问题,仍要回归到诉讼时效的本质来谈,何时知道权利受侵害,就应从何时开始计算,对于明显只是确定金额而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欠条,其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就不能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