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利好,民间也处于不断的发展壮大中。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就越来越多,其中因为一些不法分子的“蝇营狗苟”,涉虚假诉讼的民间也是防不胜防。那么,如何才能炼就一双“悟空”般的火眼金睛,让自己在民间中不被“套”?且让编者通过法律解读来帮助广大圈友们见招拆招,一一避“坑”:
谈谈虚假民间诉讼的界定
虚假民间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最高法观点
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系真实存在,且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于虚假民间诉讼,最高法第14批指导性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企业纠纷案,该案例对民事案件中虚假诉讼的审查方法和标准予以细化、明确,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本案被评为“201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也成为审理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标杆性案例。
因篇幅所限,这里对68号指导性案例仅进行尽可能涵盖要点的扼要陈述及解读,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隐藏在民间纠纷中的虚假诉讼。
68号指导性案例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企业 虚假诉讼
【案件要素】
债权 合同的主体 人格混同 合同的效力 关系是否成立 其他 一般规定 恶意串通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承担 虚假诉讼的识别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基本案情】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以下简称欧宝公司)诉称:欧宝公司借款给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以下简称特莱维公司)8650万元,用于开发辽宁省东港市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借期届满时,特莱维公司拒不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650万元及利息。
该案中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二是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就争议的8650万元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裁判要旨】
该案中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姻亲、共同投资等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且二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还存在人员混同的问题。
关于借款关系,法院查明欧宝公司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诸多言行也违背常理,主要表现为以下7个方面:
(1)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来看,借款合同存在虚假的可能。从本案来看,案涉借款每一笔均为大额借款,但当事人对借款法律关系的要约与承诺的细节事实陈述不清,对所有合同的签订细节、甚至大致情形均陈述不清,于理不合。
(2)从借款的时间上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
(3) 从借款的数额上看,当事人的主张前后矛盾。
(4)从资金往来情况看,欧宝公司存在单向统计账流出资金而不统计流入资金的问题。(5)从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看,存在双方或多方账循环转款问题。
(6)从借款的用途看,与合同约定相悖。
(7)从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来看,与日常经验相悖。
对上述矛盾和违反常理之处,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均未作出合理解释。由此可见,欧宝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特莱维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关系。且二当事人提起本案诉讼还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裁判结果】
最高法认定本案属于虚假民事诉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作出罚款决定,对参与虚假诉讼的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各罚款50万元。
综上,当事人一方主张另一方偿还欠款,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且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借款的时间、资金往来情况、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借款的用途、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等方面来看,当事人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由此可知,当事人一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另一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关系。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明知债权人与当事人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人员混同、关联关系的事实,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予以制裁。
虚假诉讼认定的十种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版)第19条做了列举式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 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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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结合司法审判相关裁判要旨及典型指导性案例,以及编者在法律实务中总结出的具体判断要点,对于虚假诉讼认定的十种法定情形,解读如下:
01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对于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诉讼是否系虚假诉讼的关键。对于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的,就应对其是否出借款项持有合理怀疑。当然,考虑到民间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借款后再行出借的事实,故审判中通常会允许出借人进一步进行举证。
02 出借人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常理
如果支持出借人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出现逻辑矛盾,不能形成前后一致的证据链。且违背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
当然,就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官基于常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以形成心证。
03 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对于民间纠纷而言,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佐证其借款关系的债权凭证等证据。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此类凭证,就会给审判人员带来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同时,虚假诉讼者往往会编制虚构的书证,虽然这样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也没有异议;但审判人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发现书证有伪造可能的,也会产生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
04 虚假民间诉讼案件程序的启动,多发生在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另案已经进 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是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前
实践中,虚假诉讼的目的通常是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务达到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非法目的。就民间纠纷而言,如果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民间诉讼的,则审判人员就应对该诉讼系虚假诉讼产生合理的怀疑。
05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就民间诉讼而言,当事人基于对其利益的关注,往往亲自到庭参加诉讼。
但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大多不愿出庭,而是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代理人应诉,给案件的查明制造事实上的难度。且委托代理人对事实会出现陈述不清或者前后矛盾。
06 当事人双方对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一般而言,虚假民间诉讼通常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的特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不会进行实质性对抗或者全部承认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且当事人为了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往往倾向于调解结案,试图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07 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虚假诉讼往往是为了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为目的。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出于逃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考虑,往往会伙同他人虚构债务,其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伙同一方的家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并通过让合谋者充当债权人进行起诉以达到其侵占财产的目的。此情形下,对于夫妻一方往往会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08 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通常在市场经济下,当事人基本都会采取相对公平的交易方式。但如果当事人在纠纷中出现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则因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和常理,更应引起审判人员的注意。
对于“低价”,实践中通常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存在以地域市场价或者交易指导价的70%进行交易的,则可以考虑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09 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放弃其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虚假民间诉讼中当事人不正当放弃其权利,可能对他人的权利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10 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诉讼的情形
本条是一个兜底条款,因法律不能穷尽所有,对于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诉讼的情形,适用本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
编者说
民间,因其门槛低,灵活方便,自古以来就是最常见的资金往来形式。但以恶意串通,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提起的虚假诉讼,不仅浪费了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给办案人员带来审判障碍。参与者还会因此获刑,锒铛入狱的同时,也给自己背上一生的犯罪档案。以身试法的下场,最终就是害人害己,人财两空。
另外,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民间案件,其他权利人也应围绕当事人涉诉的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