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到庭如实申报财产?
故意躲匿逃避?
面对司法惩戒依然我行我素?
近日
蓟州法院公开宣判一起
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张某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赵某因交通肇事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5万余元。
该判决生效后
被申请人张某
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
赵某向蓟州法院申请执行
01
被申请人张某于2012 年12月被蓟州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02
因拒不申报财产,蓟州法院分别于2015年2月、2016 年1月决定拘留张某。
后张某未报告财产且未按期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收到工资后没有偿还法院判决款
而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和偿还其个人借款
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
01
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
02
被告人张某经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03
被告人张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张某
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