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和扬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分期偿还人民币7万元等义务,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金山子村金鑫大街。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联系举报电话:010-
执行案号:(2017)京0118执2299号
立案时间:2017年5月5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张和扬
年龄:27
身份证号码:91****2616
执行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京0118民初7774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7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金山子村金鑫大街**号
案件:2016年10月13日,张和扬因民间纠纷一案被原告梁某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原告诉称,2015年3月24日,被告向我借款7万元,并为我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5年4月24日前还清。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张和扬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分两期偿还原告梁某借款七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北京市密云区法院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和扬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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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