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孙 勇)近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公司会计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用于网络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被告人杨某继续退赔人民币194万元给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系沅陵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聘任制员工,2015年4月借用到公司担任会计。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在担任该公司会计期间,利用自己担任该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以网银转账的方式私自将该公司银行账里的资金转入个人银行账内,所得资金用于网络,先后共从公司账转出384万元,期间共归还190万元,尚有194万元未归还。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司交代了自己挪用公司资金的犯罪事实,并于同年5月21日向沅陵县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自己担任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尚有194万元未退还,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