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晁某与岳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晁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刷卡等方式向岳某支付款项多达112万元,岳某也向晁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45万元未支付。双方发生矛盾后,晁某多次到岳某家中索要余款,岳某最终出具了借条,但称其与晁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转账往来属于赠与,并无借款意图。晁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岳某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晁某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借条能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岳某辩称借条是在晁某威胁下出具的,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书写涉案借条的法律后果。此外,双方是否系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影响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故不予采纳岳某的抗辩理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判决岳某偿还晁某借款45万元。
基本案情:丁某原系盛泽某酒店服务员。2018年7月陈某到该酒店消费,双方相识,后开始交往。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陈某先后向丁某转账47000元。另外,陈某还向丁某提供了购车定金及购车款共计71000元。陈某当庭表示小额转账和红包均系赠与丁某,不再要求返还。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陈某与丁某之间的特殊关系,陈某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陈某自愿向丁某给付案涉款项,相关证据并未体现双方将款项性质约定为借款,且在双方保持关系期间陈某未向丁某主张过还款。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陈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王一多次向刘珍转款。交往的4个月中,刘珍以投资为由向王一借款累计12万多元,王一基于对刘珍的信任并没有要求刘珍出具借条。同时王-又为刘珍转款3万多元用于交付刘珍个人房贷、房租、生活费等支出。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王一遂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刘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白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除了应当有款项交付的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贷合意的成立。通过双方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其中120076元转款有借款意思表示,另31499元转款无明显借贷合意,系王一出于关心、帮助刘珍而赠与的钱款,且其中几笔款项转账备注内容显示系王一向刘珍表达爱意,故该31499元不应认定为借款。法院最终判决刘珍偿还王一借款120076元。
基本案情: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初,原告与被告以男女朋友身份相互交往。期间,被告以结算工资、雇人要账等为由,先后于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1月9日、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1月16日向原告合计借款125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2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到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曾系男女朋友关系。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本案系发生在恋爱期间的借贷纠纷,双方转账往来较多且借款和赠与混杂,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前来法院对账。
处理结果:在案情清楚且双方争议不大的前提下,为保障原告的债权早日得以实现,承办法官与被告耐心沟通,了解被告的想法和经济状况,适时对其进行释法明理,被告最终同意偿还原告20000元借款,并当场给付。原告在了解到被告目前的状况之后也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并当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以上案例展示了不同类型的男女朋友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方式和法律适用。在这些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以及其他证据来判断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并且款项已经实际交付,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在类似情况下,建议情侣之间在涉及金钱往来时保持清晰明确的记录,以免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