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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例,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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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例分析

在借贷纠纷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法院提出异议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例一:胡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原告胡某借款给被告赵某,赵某在借条中约定“本借条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借条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胡某在赵某所在地法院起诉后撤诉,并在自己所在地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我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谢某、夏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上诉人谢某、夏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谢某在借条中约定“此借款的法律管辖权归属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属)的鼎城区法院”。被上诉人李某向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被驳回。

结论

以上案例显示,在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得到支持的情况是存在的。当事人应当认真研究案件情况,及时提出合法的异议,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法院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对管辖权异议进行严格的审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在正确的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