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纠纷中,保证人的责任取决于其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责任类型: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以下是这两种责任类型的具体内容: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才需承担的。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当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出保证人的责任类型,如果出现争议,通常也会按照连带责任来处理。
无论是哪种保证责任类型,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借款人失踪或无法联系,而保证人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的协议,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借贷纠纷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和时间限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设定的。债权人和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参考上述法条及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