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向某银行借款500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10%,借款期限为3年,本息共计20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用于公司新项目的建设。项目建成后,借款人应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借款人。然而,项目建成后,借款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借款人,而是用于了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也可以要求出借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息法》第四条,利息率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定。未经协定,贷款人不得擅自浮动利率。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裁判结果
本案中,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导致借款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如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则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案情简介
工程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经理李某泽和财务人员章某亨分四次向袁某东借款290万元,并在借据中以借款人身份签字,同时加盖了“工程公司案涉项目部”的公章。袁某东将款项借出后,李某泽和章某亨未能按时偿还。
法律依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考虑了李某泽和章某亨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代理。职务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其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所担任职务,依据其职权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泽和章某亨的借款行为构成职务代理,因此工程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这是因为李某泽作为项目经理,长期代表工程公司与袁某东进行业务往来,包括签订水泥买卖合同和支付水泥款,而且工程公司也曾使用相同的项目部公章进行其他经济类合同的签署。
以上两个案例展示了工程公司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不同类型的责任。在第一个案例中,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因而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在第二个案例中,项目经理和财务人员的借款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代理,因此工程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案例强调了在建设工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