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主张交通费是由败诉方承担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交通费是由当事人负担的。如果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这些费用也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的。
在主张交通费时,原告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些费用的实际发生。此外,律师费是否能得到支持取决于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律师费不是必须由败诉方承担的费用,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这一主张。
综上所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应由败诉方承担,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同时,律师费的承担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