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2021年2月28日,重庆市某房地产公司与张某、秦某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某、秦某以547821元的价格购买案涉商品房,张某、秦某于2021年3月28日前支付按揭款38万元。然而,张某、秦某因自身原因未能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审批,也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购房余款。
法院裁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合同采用了格式条款,但房地产公司已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张某、秦某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数额,应按合同约定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否则应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判令张某、秦某支付购房余款及违约金。
基本情况:2022年8月27日,管某与重庆某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重庆市丰都县南天湖景区内的避暑房。合同签订后,管某支付了购房定金和部分购房款,但置业公司未经管某同意擅自退回购房定金和房款。
法院裁判: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置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管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合同应视为已解除。因置业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管某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要求成立,置业公司应与唐某连带返还定金。
基本情况:2021年7月9日,李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将位于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的房屋售卖给芦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隐瞒了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事实,严重影响买受人的购买意愿和价值判断。
法院裁判:人民法院支持买受人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请求,保障了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房屋出卖人诚实守信,推动房地产行业形成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秩序。
以上案例展示了不同类型的房屋买卖借贷纠纷及其解决方式。在这些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的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来作出裁决。这些案例对于理解和处理类似的房屋买卖借贷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