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民与张玉芳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源于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多次的法院裁决。以下是该纠纷的主要历程概述:
- 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将其1997年从刘志民处借得的1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结算后重新出具了一份金额为18800元的《民间借贷合同》给刘志民,与此同时,谷建龙的妻子张玉芳也向刘建国出具了《民间借贷合同》.
- 2011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首次就刘建国与张玉芳之间的借贷纠纷做出判决,要求张玉芳偿还刘建国借款18800元及利息.
- 2017年11月2日:刘志民依据刘建国2001年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起诉刘建国要求偿还本息.
- 2019年10月25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刘志民可以向张玉芳主张权利,并驳回了刘志民的上诉请求.
- 2019年11月15日:基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意见,刘志民起诉张玉芳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 2019年11月19日:曲周县法院驳回了刘志民对张玉芳的起诉,理由是该案件在先前的判决中已经明确了张玉芳向刘建国履行清偿义务,且该判决正在执行阶段.
- 2021年12月30日:尽管刘志民请求驳回对其的起诉,但曲周县法院还是做出了判决,要求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
此案件反映了地方司法系统内部对于案件处理的一系列复杂过程以及不同法院之间裁决的不一致情况。刘志民与张玉芳之间的借贷纠纷并未得到妥善解决,而是陷入了长时间的法律拉锯战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