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主张双方之间实际上是合伙纠纷时,原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根据相关法律和案例,以下几点可以帮助原告应对这种情况:
提供债权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需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证据. 如果这些债权凭证明确显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那么法院将更倾向于支持原告的主张。
证明基础法律关系:如果被告提出抗辩称双方之间的真实关系为合伙而非借贷,被告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 此时,原告也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来反驳被告的说法,证明双方确实是基于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
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曾经就合伙事项进行过结算,并且形成了借条或其他形式的债权债务协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类协议被视为双方清算的结果,即便原本的基础关系是合伙,但结算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则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法院审理依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查明的事实来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果确实存在合伙关系但已经通过协商转换成借贷关系,法院将依据新的债权债务协议进行裁决.
综上所述,面对被告提出的合伙纠纷主张,原告应当准备好充分的证据,特别是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如借条等,以便法院能准确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