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晖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原审被告及原审第三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周朝晖认为被上诉人恶意规避法律,实际是将贷款发放给了第三人今日航空公司,而非自己。
一审法院认定周朝晖与富民村镇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周朝晖应偿还借款本息。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所有参与联保的借款人均向同一无资质的汽车经销商购买汽车,且贷款未由汽车经销商受理,判决借款合同无效,原判判令周朝晖承担责任有失公允。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与许**、王**因金融借款产生纠纷,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2021年3月作出判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原判决违反了民事法律之精神,判决有误,因《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明确约定了涉案贷款月利率为1.5%,逾期罚息上浮30%即1.95%。故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金融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体现了法院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法规的适用性等因素,以确保司法公正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以上案例展示了不同类型的金融借贷纠纷及其处理结果,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