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某局职工,住萝北县凤翔镇某委某组某号。
被告:邵某某、康某某,曾系夫妻关系。
案件事实: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邵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某某、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3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该笔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被告邵某某已付利息20,000.00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左某,与被告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李某,应偿还原告左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90,296元,并承担本案律师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某华,与被告吴某海、孟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吴某海,借款至今并未偿还原告本金和利息;被告孟某光于2018年1月29日偿还原告8000元。
审理结果:被告吴某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某华偿还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2017年11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32651.40元;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以上三个案例展示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终审的不同情形和处理结果。这些案例反映了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争议点,如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关键条款的约定,以及证据的保留等。它们提醒借款人和贷款人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明确权利义务,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