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确定,首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出借人所在地,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
如果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依法约定了管辖法院,如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应当优先适用这一约定。这样的约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可以在更熟悉的环境中解决纠纷。
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例如,在曾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上诉人曾某提出本案应为合伙纠纷而非借贷关系,并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最终,法院裁定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借款50万元,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因借款到期未还而引起纠纷,被上诉人以民间借贷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因借款纠纷所引起的诉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贷款方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贷款方所在地在岳阳楼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则需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要考虑实际情况,特别是如何认定出借人账户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如果有管辖权异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