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中对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在单方解除合同的同时追究违约责任。借款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纠纷的诉讼费通常都是败诉方承担的,但胜诉方自愿承担诉讼费的,法院不会强行判决让败诉方支付诉讼费。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综上所述,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费判决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且具体的诉讼费额会根据案件金额或价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如果有特殊情况,胜诉方自愿承担诉讼费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会强行要求败诉方支付。此外,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费用也可能影响最终的诉讼费分担。如有更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