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辛法院阚疃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判决被告陶某1和潘某于判决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姜某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时止。
2012年,张某先后四次向袁某借款共计1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 四笔借款到期后,张某均未还款。 2014年5月,张某与袁某就四笔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张某应向袁某归还15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22万元。 之后,张某重新向袁某出具22万元借条一张,并约定利息为2%,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 2019年10月,张某再次与袁某进行结算,张某应向袁某归还22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50.6万元,并约定2020年还清只还40万元,如不能结清则按实际额度结算,计息一分。 还款期限届至,袁某再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袁某借款本金及利息50.6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应偿还袁某借款本息44980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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