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责任方 | 承担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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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 - 债权人需证明借款关系存在,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应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及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若债权人无法提供借款协议,但能证明给付事实,仍需进一步提供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
债务人 | - 债务人可能需要针对债权人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提出抗辩,并提供反驳证据.- 债务人需针对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制约或消灭的情况提供证据.- 债务人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反证,需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 |
综上所述,债权人主要负责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及其已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可能需要对债权人的证据提出质疑,并针对某些情形下债权人的权利状态提供证据。在复杂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分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