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借贷关系中,除了原告(债权人)和被告(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参与者。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即第三人主张自己对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并要求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并未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请求权。这类第三人通常是因现有的法律关系或事实关系而参与到诉讼中,其权利义务的变更取决于法院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第三人可能承担不同的责任。例如,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书》,并在欠款人处签名捺印,这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即第三人与债务人一起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第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纠纷中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的责任会根据其在纠纷中的具体角色和行为的性质来确定,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的第三人,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