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则从约定。若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自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属人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包括被告的身份证记载地址或其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属地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履行地有约定,则从约定;没有约定则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保护性管辖权
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的借款行为,如果涉及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中国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可以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但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并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借贷双方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果未选择,则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对于外国人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权,中国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在中国境内的借贷行为,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同时,双方也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需遵守相关规定。对于涉外案件,还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