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全与陈默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案件,涉及到了借款的归还问题以及相关证据的使用。在案件中,陈福全是上诉人,陈默是被上诉人。陈福全起诉陈默,要求其偿还欠款,而陈默则辩称该欠款是在胁迫之下出具的,并非其真实意愿的表示,因此请求法院判定该借款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陈默出具的欠条是在胁迫之下形成的,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判定该借款行为无效,驳回了陈福全的诉讼请求。然而,陈福全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二审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欠条是在胁迫下形成的,但陈默在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已经消灭。此外,法院还指出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令陈默在判决生效后的十天内偿还陈福全欠款8500元。
在本案件中,关键的问题是借款是否为借款人的真实意愿表示。虽然陈默辩称其在出具欠条时受到了胁迫,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然而,如果在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将归于消灭。因此,尽管陈默在胁迫下出具了欠条,但由于他在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法院最终判定该借款行为有效,陈默需要偿还欠款。
综上所述,陈福全与陈默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最终以陈福全的胜诉告终。这起案件凸显了在民事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借款这类涉及金钱交易的纠纷而言,相关证据能够有效地证明借款的事实和金额。同时,此案也提醒人们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保持警惕,避免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不利于自己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