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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明与蔡胜军民间借贷纠纷,蔡胜兵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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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明与蔡胜军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一

案件详情

原告蔡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黄尚欠原告蔡借款50000元未还,有《借款协议》及《收款收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焦点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合法有据,以及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律师费8000元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蔡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和违约金5000元。

案例二

案件详情

原审原告蔡与原审被告唐*、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及委托代理人曾震球,蔡的委托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法院原审查明,蔡与唐*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借款方式等情况与蔡所述相同,同时《借款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乙方(即唐*)偿还债务的范围包括甲方(即蔡**)实现债权的费用。蔡与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已支付了借款50万元,蔡与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唐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息还款。唐未按约付息还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蔡**主张唐偿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蔡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明显超过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蔡主张唐*支付律师费1.6万元,且黄对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注意事项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法院通常会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例如,在案例三中,原告提供了被告黄**签写的《借条》,但最终因为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法院并未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黄建明与蔡胜军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不同的情况出现,对于黄建明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