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一般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以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则管辖权属于其约定的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下,管辖权属于其约定的法院。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实践中,“接受货币一方”要根据诉讼请求对应的事项来判断。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既可能属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可能属于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