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中,我们可以找到两起涉及仁寿罗有威的借款纠纷案例。第一起案例的发布时间为2015年,案件号为(2015)青羊民初字第5498号,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为程*,被告包括罗有威以及仁寿县景限责任公司。最终,原告程*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有威及仁寿县景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第二起案例的发布时间为2023年,这是一起名为罗与罗有威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罗起诉罗有威,声称罗有威在不同时间借款共计240000元,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回单等。法院最终判决罗有威应偿还罗**借款170000元并支付利息。
在第二起案例中,还涉及到罗有威的连带清偿责任。尽管罗有威没有在某些借条上签字,但他在其他文件上加盖了私章,并且作为公司股东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因此法院认定罗有威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互联网中还提到了即使年利率已达24%,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仍然由借款人承担的情况。这意味着,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用的承担,那么即使超过了法定利率上限,借款人仍需承担这部分费用。
综上所述,仁寿罗有威在不同的时间点涉及到了多起的借款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罗有威不仅作为借款人,还因为其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而被认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这些案件还涉及到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如果您是罗有威本人或与此人有更直接的法律关系,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