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为了盘活不良资产,大部分无法清收的贷款起诉到法院。近几年,农村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剧增。
由以前的数千元,上升到现在的数万元至数十万元。
缺席审理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下落不明,或者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
近几年,农村信用社侧重采用信用贷款的方式,无法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以及消费性贷款。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种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贷风险。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行为,存在着贷前审查不严和贷后管理防范疏漏等方面的问题,因而信贷资金安全受到要挟。
一般信用社要求农户为贷款供给必要的抵押物,但由于农户借款普遍缺乏有效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不高,同时抵押手续繁琐,评估费用较高,农户难以采纳。
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从建档、评级、授信、发证、到最后放款都是人为操作,个别信贷人员利用管理方面的漏洞,搞人情贷款、自批自用贷款、假冒贷款,有的甚至给客户出方法化整为零,一户多贷,夫妻、子女齐上阵,最终诱发信贷风险。
有的农户在所属乡镇信用社有贷款尚未清偿,又通过种种渠道到其他信用社贷款,个别信贷人员在"人情"、"关系"、"金钱"面前违反制度而给予放贷。
个别信贷人员缺乏责任心,在贷款到期后不及时发送贷款到期催收通知书,致使担保人因超过担保时效而免除担保责任。
以上是对借款合同纠纷类调研的一些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特点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这些信息可以为金融机构和法院提供参考,以便更好地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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