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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商人李付山遭遇执行“马拉松”。5年来,他借出去的钱,仍有880余万元本金没有拿回来。
借款人是当地一房地产开发商。这起借贷纠纷进入诉讼流程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该开发商公司用于担保的数十套房产。令李付山困惑的是,在对方房产被查封、法院也已执行立案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却多年无果。
从2014年7月执行立案,到2019年9月,该房地产公司申请破产,法院随之受理,进行破产审查——涉及李付山还款的执行案件亦中止执行,被移送破产审查。
李付山不甘:“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为什么拖了5年多,对方公司都申请破产了,法院仍然没有完成强制执行?”
对此,邯郸中院该案一名负责人表示,5年强制执行未果,最主要原因或是流拍。此外,“在该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方曾多次提出异议,同时被执行方还涉及非吸刑事案件。这些都对案件的强制执行产生了影响。”
↑李付山在被法院查封的正大房地产公司房子里。
880万借款难要回 法院查封30套房产待执行
据案件资料,2013年3月,李付山向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尹尚林借出1600万元。双方约定,两个月内还清该笔借款,利率为3.5%。尹尚林用其公司开发的邯郸某小区41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李付山今年71岁,邯郸本地人,在当地经商多年。他说,考虑到以前双方有过经济来往,沟通正常,便同意借钱给尹尚林。但到了还款期限,尹尚林未偿还借款。于是,李付山将对方告上法院。
2013年11月,邯郸中院查封了用以抵押的41套房产;同年12月,邯郸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8个月内分批还款的调解协议。
↑2013年12月邯郸中院《民事调解书》。
李付山说,此后,尹尚林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部分房产被解封,但剩余880余万元却始终未偿还。2014年6月,李付山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4年7月,邯郸中院向尹尚林、正大房地产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约还款,“如不按期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数日后,正大房地产公司向邯郸中院作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称,法院此前冻结该公司30套房产,标的额已超过该公司所欠李付山借款。
↑2014年7月邯郸中院《执行通知书》。
2014年8月,邯郸中院委托相关机构对被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最终,评估价格为2082余万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方不还,既然查封了相应财产,法院按流程执行即可。”李付山原本以为,法院既已启动强制执行,他借出的钱应该能在短时间内拿回来,“只需要等待就行了。”可这一等就等了5年多。至今,李付山没能拿回借款。
借款方涉嫌非吸,警方多次证明法院所封房产不属赃物
刚评估完被查封房产的价格,一份《立案决定书》打断了执行的进度。2014年8月,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对正大房地产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随后,正大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中止该执行,认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一并移交”。
那么,邯郸中院正在执行的30套房产,是否属于正大房地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财产?为此,邯郸中院向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发函询问。2014年11月,对方回复称,经核对,邯郸中院所查封的30套房产,不在公安机关查封范围内,与正大房地产公司非吸案无关。
↑2014年11月,公安机关答复,法院查封房产不在公安机关查封范围内。
2016年1月,邯郸中院对双方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时,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亦再次证明,正大房地产公司涉嫌非吸的起始时间是2013年10月,与本案无关。
2019年4月,正大房地产公司再以“正大房地产公司涉嫌非吸被邯郸市复兴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理由申请中止执行,要求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2019年7月,邯郸法院再次向公安机关发函询问“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中所涉及的30套房产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属于赃物)”。
数日后,公安机关答复称“查封的涉案财产是否属于赃物问题尚需确定”,并请法院延期30日执行,待查清后及时回复。最终,复兴区公安机关未予回复,法院则继续执行程序。
对于邯郸中院多次纠结于这一问题,李付山表示不解:“早在2014年11月,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就已经回复法院,涉案30套房产与正大房地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无关。为什么后来又要花那么长时间来了解这个事情?这不是拖延执行吗?”
被查封30套房“整体拍卖”无人买,法院决定拆分拍卖
李付山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4年11月,确认被抵押30套房产不涉刑案后,他即向法院请求拍卖。
据案件资料,2015年2月,邯郸中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涉案30套房产进行拍卖,并提出“采取先整体后分零的方式进行拍卖”的建议。
2015年5月,法院决定进行公开司法拍卖,但最终无人报名竞拍。同年6月,法院打算再次进行整体拍卖,并降价15%,由2082余万元降至1769余万元。数日后,邯郸中院对双方借贷纠纷案提起再审,这次拍卖搁浅。
此后,邯郸中院的整体拍卖30套房产方案还经历了两次失败,分别为2017年12月、2018年2月,均以流拍告终。事后,正大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被查封房产单套拍卖,便于执行,“30套房产若整体拍卖,即便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也难成交。”
案件资料显示,30套房产已被查封,且进入执行流程多年,却一直卖不出去的情况下,邯郸中院仍坚持整体拍卖,认为“对涉案房产进行整体拍卖并无不妥”。
河北省高院最终介入该案执行,并于2018年9月作出执行裁定,认为“在市场房价上涨行情下,如坚持正大房地产公司名下30套涉案房产整体拍卖,门槛较高,仍易形成第三次流拍的结果”。
河北省高院称,邯郸中院“在30套涉案房产整体拍卖已然两次流拍,且涉案房产评估值高于执行标的额的情况下,在第三次拍卖时,未查明对涉案房产拆分拍卖,未查明仍然坚持整体拍卖的必要性”,要求邯郸中院重新审查。
河北省高院裁定3个月后,邯郸中院撤销对30套涉案房产“整体拍卖执行”的行为。
↑2018年12月,邯郸中院撤销整体拍卖行为。
“刚刚看到希望”,借款方在拍卖前申请破产
执行始终“跑不到头”的漫长过程中,尹尚林及正大房地产公司也不断对执行提出“异议”,理由包括“涉及非吸刑案”“申请重新估价”等。李付山说,法院的“整体拍卖”方案多次落空,白白消耗了数年时间。
无休止的等待令李付山几乎耗尽耐心。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直到河北省高院介入,否定整体拍卖方案,他才看到一丝希望,“之前30套房子一起拍卖,价格太高导致多次流拍。现在一套一套拆分拍卖,总能陆续卖出去吧?”
2019年8月,邯郸中院再次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评价总值为3232万余元;同年9月23日,邯郸中院决定于同年10月30日进行司法网络拍卖。
就在决定拍卖的3天后,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正大房地产公司移送邯郸中院进行破产审查。随后,涉李付山、正大房地产公司的借贷纠纷执行案被中止。
“正常的执行程序走了5年多,我借出的钱眼看就可以通过司法拍卖要回来的时候,公司却要破产了。怎么就会这么巧?”李付山说。
李付山感到绝望。从2013年借款开始,他从正大房地产公司处获得了被抵押的30套房产的钥匙。6年过去,这串钥匙还在他的手上。
↑借款后,正大房地产公司交给李付山数十套房产的钥匙。
每隔一段时间,李付山会带上这串钥匙,去那些房子转一转,仿佛成了一个“管家”。从2014年申请执行,到2019年对方申请破产、执行被中止,他已迈入古稀之年,“对方欠我钱是事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事实,法院介入执行也是事实,但是为什么始终没个结果呢?”
法院负责人称多因素影响执行 出借人申请国家赔偿
邯郸中院该案一名负责人称,他于2019年调任到执行岗位后,接手了李付山的案件,“做了大量的工作,只是马上实施拍卖的时候,才因对方申请破产而中止执行。”
“在我之前,一共有3个人处理过这起案件。他们为什么无法处理,我并不知道。”上述负责人表示,最主要原因可能是流拍,“在该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方曾多次提出异议,同时被执行方还涉及非吸刑事案件。这些都对案件的强制执行产生了影响。”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当地另一名商人杨磊与李付山有类似遭遇。相关案件资料显示,2013年10月,杨磊以530余万元向正大房地产公司购买了6间商铺,对方承诺于2013年12月底交房。然而到期后对方无法交房,经协商,购房合同转为借贷合同,此前约定购买的6间商铺作为抵押物。2018年5月申请执行至今,杨磊未拿回借款。
李付山代理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也指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殷清利表示,在本案中,邯郸中院违反6个月及“及时”的期限规定,执行长达5年多无结果,根据相关法律“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确认违法的规定,邯郸中院的执行“马拉松”已涉嫌违法。
2020年1月2日,李付山向邯郸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2200余万元。他认为,邯郸中院在受理并先期查封数十套房产的前提下,5年间执行无果,最终借款方申请破产、中止执行,导致他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目前,邯郸中院已接收李付山国家赔偿申请的相关材料。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春 王剑强 发自河北邯郸
编辑 彭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