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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了解:云阳借贷纠纷律师,债务人擅自取回抵债车辆被判盗窃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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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向存丹 肖志涓 田丹 债务人杨某欠债后,被债权人等找到,连人带车被带走。车上杨某主动提出要以车抵债,后途中借机跑掉,再发短信给债权人确认要以车抵债。回家后,杨某听信第三人何某的游说,擅自取车不违法,遂指使何某用备用车钥匙到重庆市云阳县将车取回后变卖。后,两人均被法院以犯盗窃罪定罪量刑。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不符合申诉条件为由,驳回申诉人何某的再审请求。

2016年6月初,被告人杨某与易某因债务引发纠纷。后易某一行人在山东省淄博市找到杨某,欲将杨某和其所有的轿车带回云阳清算债务。途中,二人商定杨某将其实际所有的轿车交予易某用于抵偿债务,杨某随后以上厕所为由逃走,并通过短信对以车抵债的意思表示予以确认。易某一行人遂将车开回云阳。随后,杨某将其欠债及以车抵债的事告知何某。何某专程咨询律师,得知从易某处秘密取回杨某所有的车辆不违法,并将咨询结果告知杨某。何某提出由他将车秘密取回,事后再向易某索赔,杨某仅需支付他2-3万元的报酬,杨某同意。2016年7月,何某利用该轿车备用钥匙将车取回并交于杨某变卖。

一、二审过程中,杨某均辩称易某一行人到山东将其带走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同意以车抵债是被迫,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车被开走后,何某就取车一事专门咨询律师是否合法,在得知不违法的情况下,何某才将车取回车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何某亦进行相同辩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将车从易某处秘密取回,侵犯了易某对抵债车辆的合法占有,构成盗窃罪。综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杨某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一审法院判决二人均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何某不服,依法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何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复查后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应予维持。

法官提醒,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繁荣,因到期无法偿还,以物抵债的情况十分普遍,在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时,双方需依法进行,不宜采取暴力、威胁及限制他人人生自由等违法方式索债,同时债务人也应秉承诚实守信原则,积极履行偿债义务。本案中,债务人自愿达成以车抵债协议后反悔,未采用平等协商或求助公力救济等方式解决,而是选择擅自取回抵债车辆,既不诚信,更涉嫌违法犯罪。尽管杨某辩称以车抵债是人身受到约束后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但后来脱离易某等人的控制后,发的确认短信,能够证明双方达成的代物清偿合同合法有效,使得易某对抵债车辆有控制、占有及处置后抵债的权利。现杨某指使何某将车秘密取回,侵犯了易某对抵债车辆的合法占有,应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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