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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资讯:民事借贷纠纷中介,购房发票什么时候给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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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唐先生通过广西辉煌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置业”)购买了一套房,并支付了3万元中介服务费。随后,唐先生却发现在交易过程中,辉煌置业未按要求为此套房产办理网签手续,并指定贷款银行,导致唐先生的购房贷款被多收70700元利息额,遂将中介公司辉煌置业起诉至法院。经二审,法院查明中介公司存在重大过错,需将3万元中介服务费退还唐先生。

中介公司已退回3万元中介服务费。唐先生供图

买方中介指定贷款银行,贷款30年被多收7万元利息

2018年1月2日,唐先生(买方)、邹先生(卖方)及辉煌置业(中介方)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约》,约定唐先生以100万元购买邹先生位于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光明澜湾九里4号楼的一套房子,付款方式为首付40万元,按揭贷款60万元,分30年还清。本次中介费为30900元,由唐先生负担,最后实收3万元。合约签订后,买卖双方均依约履行相关义务。

然而,2018年11月12日,辉煌置业公司在未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网上签约的情况下,先行给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两日后,辉煌置业又以无法办理其他银行贷款为由,指定唐先生到浦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与同期建设银行的贷款利率相较,浦发银行首套房利率高10%,年利率高0.49%,同样贷款62万元,30年的利息总额则需多交70700元。

唐先生认为,辉煌置业未办理网签手续,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自己无法自主选择银行办理贷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因此,他将辉煌置业起诉至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中介服务费3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70700元。

中介没有指定银行,买卖双方贷款过程中均无异议

2019年8月15日,良庆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辉煌置业辩称,公司已按照《房屋买卖合约》相关约定履行了经纪方义务。工作人员曾与唐先生一道,先后前往农村信用社与中国银行明秀支行办理贷款业务,但因唐先生负有其他债务,不能享受上述两家银行的贷款利率折扣,因此,唐先生当时未选择办理贷款,并非是中介公司不配合。而且,网上签约也并非贷款的先决要求,目前多家银行仅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即可申请贷款。

而另一边的卖家邹先生,因身体原因不宜长期在南宁办理房屋交易手续,他要求选择审批期限较短的银行申请贷款。辉煌置业跟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先办理过户再办理银行贷款,且未指定银行。

后为促成交易尽快完成,辉煌置业提供了浦发银行这一贷款渠道,经核查唐先生的征信情况,浦发银行判定该笔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贷款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无异议。唐先生同意并签字后,该笔贷款已于在2019年1月发放到邹先生账户,该宗交易完成所有手续。

法院中介存在重大过错应退回中介服务费

2019年9月,良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先生与辉煌置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并未对如何办理贷款进行约定,唐先生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辉煌置业已依约促成唐先生与案外人邹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约》,唐先生应依约支付居间费用,故驳回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唐先生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今年3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辉煌置业需向唐先生退还3万元中介服务费。

审理中,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唐先生因不满辉煌置业未进行网签,曾向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投诉,该局于2019年3月26日向唐先生复函称,辉煌置业公司具备网签资格,但唐先生购买的这套房没有网上签约记录,辉煌置业公司未网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文件规定,目前已被约谈警告并记录在案。因此造成唐先生的损失则属于民事纠纷,该局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法院认为,辉煌置业虽已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了房屋交易,但其提供的服务并不完整,存在重大过错,即没有进行网上签约备案,违反了相关行政规定。绝大多数银行在审批房屋抵押贷款时要求有网上签约备案记录才同意发放,此举导致唐先生不能自由选择贷款银行,故判定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因此本案中辉煌置业收取中介服务费依据不足,应向唐先生退还中介费3万元。而对于赔偿利息损失70700元的诉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9月14日,唐先生表示,辉煌置业已通过网上银行将3万元转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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