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河南省原阳县法院审理的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引起关注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5日
王某买车急需3万元
遂通过朋友李某介绍
向吴某借款3万元
后吴某多次向王某催要
王某称
“钱早都给李某了”
吴某又向李某索要
李某称
“是给我了,但花了”
后李某玩起了失踪
吴某无奈将王某和李某
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王某和李某
偿还借款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民间借贷是指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乃实践性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故认定当事人之间
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主要审查当事人之间
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以及
借款是否实际交付
本案中
根据吴某所提交的录音可知
王某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人
系吴某而非李某
且吴某向王某催要借款时
王某称已将款项偿还给李某
并未否认未向吴某借款
故认定吴某与王某之间
存在借贷合意
同时
根据吴某提交的取款记录
及王某购买车辆上牌时间
能够形成案涉借款
已交付王某的证据链
综上法院认定
吴某与王某之间
具有民间借贷关系
吴某要求王某
偿还借款3万元
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吴某主张
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借款合意
亦未交付款项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
王某偿还吴某借款3万元
另王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
可通过协商或诉讼另行解决
法官提醒
毛新茹 原阳县法院
桥北法庭员额法官
此案提醒大家
民间借贷中
借款和还款应当在
借贷双方之间进行
在出借人未出具
授权证明的情况下
不要轻易将钱款归还给第三人
否则借款人仍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