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语:
《孟子》云:“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刚刚收到一份租赁纠纷的二审判决书,这个案件充分阐释了先贤孟子的观点。为何这么说呢,请看下文。
案情简介:
王氏三兄弟,老大、老二、老三,拥有一栋祖宅,一共8层,由三兄弟在宅基地上共同所建,共同所有,各自占有使用相应楼层。三兄弟一起将整栋房屋出租给了亲戚赵某。出租时王老大借了赵某钱未归还,出租协议中约定王老大用租金抵扣欠款,且协议还约定甲方(王氏三兄弟)、乙方(赵某)签字后协议生效。
之后,王老大欠赵某几百万借款无法归还,赵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王老大,但赵某未委托律师,掉以轻心,一审、二审都败诉,后委托笔者艰难启动再审才得以扭转乾坤。王老大在欠钱被起诉后还胜诉了,结果乘胜追击,又另案起诉赵某租赁合同纠纷,反过来要求赵某支付租金,即提起了本案一审,一审败诉后,王老大又提起上诉,最后二审也败诉。
租赁纠纷赵某胜诉原因分析:
王老大依据租赁协议起诉赵某,存在三点硬伤:
1、租赁协议未生效。协议约定了甲方、乙方签字后生效,但甲方有三人,王老大提供的协议只有甲方一人王老大的签字,未有其他二兄弟的签字。
2、王老大并未提供赵某实际承租了此栋房屋的证据,没有房屋移交的交接手续。
3、王老大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赵某有向王老二、王老三交租。
笔者在处理此案过程中,针对上述三点进行质证与答辩,结合法律规定说明王老大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无事实法律依据,最终取得良好效果,赵某一审、二审胜诉。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
王老大借钱不还,且在被起诉还钱时,拒不承认,以未收到借款为由仍然胜诉,暂时侥幸逃脱法律的制裁,但在亲戚中早已没有了好名声。其亲兄弟在租赁纠纷中也不愿出面未其作证,同时作出对他不利的陈述,表示未在租赁协议上签名。结果王老大最终自食恶果,在自己提起的租赁纠纷中败诉,最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也被改判败诉。
结语:
老百姓有句话叫做公道自在人心,也是应了孟子的那句话:得道多助,失道寡助。通过本案笔者也提示各位读者两点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1、签署协议时,生效条款要拟好,不然就自己坑了自己,虽签了协议但可能是个无效协议。
2、并不是你占理,就一定会赢得诉讼的胜利。原告作为诉讼的提起者,证据搜集一定要做好,法律依据一定要找好,做到诉必赢才能维护好自己合法权益。
但行好事,莫问前程!我是黎律师,希望在法律中看清生活的本质,用真心让生活多一点温度!欢迎大家交流、拍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