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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法定的担保责任范围,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在当事人未在保证合同中排除该项费用的情形下,保证人应予承担。——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61号案件
2016年5月,京御房地产公司向大唐置业公司出借人民币5亿元(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良友投资公司对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因借款到期后大唐置业公司未偿还借款,京御房地产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大唐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亿元及利息,赔偿律师费,良友投资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良友投资公司主张:本案借款合同未约定由大唐置业公司、良友投资公司承担京御房地产公司的律师费,京御房地产公司主张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大唐置业公司偿还京御房地产公司借款本息,给付律师费30万元,良友投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裁判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首先,本案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良友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本案借款合同是否约定律师费,不影响京御房地产公司向良友投资公司主张权利。最高法院认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法定的担保责任范围,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保证合同中也未排除该项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保证人良友投资公司应当承担。
(注:我们理解,最高法院的裁判理由是说无论是否约定,律师费都应由保证人承担。)
1. 在合同纠纷中,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历来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尤其是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有鉴于此,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意图在发生争议时由债务人、担保人承担律师费,为了避免争议,应经协商后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
对于债务人、担保人而言,如果意图在发生争议时不承担律师费,应与对方协商后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律师费的承担责任。
2. 基于本案的裁判观点,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由担保人承担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请求担保人承担,这一诉讼思路在担保纠纷中值得尝试。
3. 关于合同纠纷诉讼中未约定情形下的律师费承担问题,已有部分司法案例有所突破,认为未约定情形下也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如后文同类案例之1)。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即使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也值得尝试提出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4. 目前具有明确依据的由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的主要案件类型如下:
(1)仲裁案件。根据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基本均支持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
(2)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
1. 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需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债权人为收回债权发生的律师费本质上是因债务人违约逾期归还借款产生的损失,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案件
2. 律师费支出,并非原告主张权利必然发生的费用,当事人无特殊约定,债权人亦未充分证明该损失额与被告违约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78号案件,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注:案例1和案例2 观点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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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巍,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曾任职于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投融资、房地产、矿产、证券等。擅长从客户商业目的出发,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著《民法典适用指南与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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