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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别人3万,借条上却敢写5万;以民间借贷纠纷,上同一家法院起诉10多个案件;原告和被告互不相识,借贷关系却真实发生……

这样的事情,你有没有听说过或者真实经历过呢?其实,这些事件都隐约指向了一个投机者的行当——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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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不知道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小编来告诉你。

职业放贷人:是指从事高息放贷,即民间俗称“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个人。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虽然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公开、不规范等特点,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增加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也加剧了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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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根据浙高法〔2018〕192号《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经过审慎的甄别和认定程序,先后向社会公布了一批“职业放贷人”名录,共计78人。

职业放贷人名录

那么,怎么认定“职业放贷人”?

标准在哪里?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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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被“套路贷”小贴士

1、不要随意书写借条。

借条出具时应明确载明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要素。借款人与上述文字之间切勿有太多空间,空白部分应当划去。

2、借款合同妥善保管。

借款人借款时应索取借款合同一份并妥善保管并拍照、复印留存,防止一方事后私自添加的情况出现。

3、还款后应索要收条或取回借条。

借款人返还部分款项时,应向债权人索取收条,借款全部返还后,应及时取回借条,防止因无法提供还款的相关证据又被重复催收。

4、如出借人指示向其他人还款,应保留相关证据。

如出借人指示将款项还至第三人处,应当妥善保管出借人指示的相关信息,防止案件涉诉后,因举证困难而承担不利后果。

内容综合自桐乡法院、海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