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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解读:借贷纠纷诈骗审查,诈骗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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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袁Sir接到了一例咨询,咨询人将20万元借给了一位同事,同事说家人生病做手术找他借钱,本来说过几天请假回家卖房子还钱,结果他请假直接跑路了,微信和电话都拉黑了,咨询人到派出所报案,那边说是民事纠纷,让去法院起诉。现在咨询人准备去法院起诉,他也想向袁Sir求证一下这种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了解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因此今天,袁Sir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学习。

一、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里面对于罪名的认定是非常严谨的,对于我们广大民众来说容易理解的认定方式就是采取主观+客观两方面来考虑。要认定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人在准备或着手犯罪的时候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就是犯罪人采用了虚构、隐瞒真相等欺骗方式,让受害人基于这个“虚假的认识”而“自愿”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比如将钱款给了犯罪人)。主观和客观这两方面一定要都具有,两者缺一不可。

在实践当中,对于文章开头的借款是比较难定为诈骗的主要原因就是对于欠款人在当时借款时的主观方面很难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很多时候只能靠推定,而如果欠款人后续有零星还款或者等立案时抓紧还款,则就能对抗这推定的成立,也即不能推定欠款人在当初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这也是很多时候警方接到这种报警,都会习惯性的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让去法院诉讼的原因了。

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266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来说只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3000-1万元就可以构成诈骗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上限可以到无期徒刑。由于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有差异,所以中央层面只制定了一个幅度区间,由各个地方确立本地区执行的标准。比如袁Sir所在的广东佛山,就执行的是诈骗罪起刑点为6000元,数额巨大的金额起点为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为50万元。大家有疑问可以搜索查看本省市的具体认定金额。

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第二条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形,认定诈骗罪的可能性就越大

因为很多时候不能认定借款不还为诈骗罪的原因是:主观方面不能认定对方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袁Sir检索了相关认定为诈骗罪的借贷纠纷案件,发现他们基本上都存在以下一些共同点:

(一)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差异甚大

很多被定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打着虚假的借款幌子,比如投资需要、工程短期周转等等,让被害人能够产生一种借钱出去只是救急、资金能够很快还回来的错觉。然而等钱到手之后,犯罪嫌疑人都是将借款用于偿还赌债、供自己挥霍等。这种借钱时的理由与实际用途之间明显差异甚大。这里也能直接的反应出犯罪嫌疑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是考察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嫌疑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已经非常堪忧

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

但是另一情况中,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嫌疑人有掩饰真实身份或者藏匿行踪的行为

一个是用假名或者假身份来借钱,这个很明显能够认定为诈骗罪,大家都能很直观的理解。但是对于另一种情况,也就是用真实身份来借钱,等钱到手之后,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场所等手段来藏匿行踪,让借款人难以寻找到他本人索要欠款。这种行为往往也能反应出嫌疑人是借钱不还的主观心态。

实践中,判断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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