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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了解一下借贷纠纷与担保,连带担保人无力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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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借钱给别人,有借条还有人做担保,就能高枕无忧了吗?近日,漯河市舞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担保人不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是怎么回事?

刘某因生意周转需要,经曹某出面担保,于2020年6月14日向高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保证2020年7月13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刘某未按期返还。2023年1月,高某向舞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某返还借款2万元,曹某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借款应当偿还。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刘某向高某借款2万元的事实存在,依法应予偿还。关于曹某是否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和第二款“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规定,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高某未在法定的保证期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高某要求曹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等规定,判决刘某偿还高某借款2万元。

法官说法

舞阳县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李晓燕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律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

保证合同作为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债权人应密切关注保证期间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可能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局面。

另外提醒债权人,除超过保证期间外,超过保证债务的三年诉讼时效也会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