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赢了,被告不还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了,钱还是执行不回来,要怎么办?难道就再也没有办法了吗?
尚梓所执行律师团队经过对最新司法判例的研究及实务经验的累积,在承办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案件上,持续取得有效突破。
案情概况:
2017年5月11日,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化名,下文简称“装饰材料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装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化名)与公司监事王某(化名)共同向李某(化名)借款2850000元,期间杨某1与王某多次向李某承诺尽快还款,但自始至终未偿还任何借款,因此李某诉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延庆区法院判决杨某1、王某、装饰材料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850000元及逾期利息等。
后因其均未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杨某1、王某、装饰材料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3日,执行法院终结了执行程序。
在案件陷入僵局一筹莫展时,尚梓所执行律师团队介入案件,经过抽丝剥茧、层层深入的多方调查后发现,公司原股东杨某2可作为案件的突破口。
杨某2与杨某1系父女关系,持有装饰材料公司30%股权,认缴出资额1500万。杨某2于该案借贷关系发生后的2019年4月15日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零对价转让给其父杨某1,且在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15日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减至5万元。杨某2恶意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和恶意减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李某的利益。根据以上案件情况,尚梓团队向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杨某2作为被执行人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判决追加杨某2为被执行人,并在其认缴范围内承担该笔债权的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中,2017年5月11日,杨某1向李某借款2850000元,并于2020年3月10日向李某出具了债务借期为1年的承诺书,在该借贷关系发生时,杨某2系装饰材料公司股东。杨某2于2019年4月15日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零对价转让给杨某1,公司资本数额在杨某2转出股权后的2019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减至5万元,即涉案债务在公司减资前即已形成,杨某2作为公司股东,在明知装饰材料公司对李某负有债务的情形下,未就减资事宜通知李某,亦未向其清偿债务,有违减资法定程序,亦使得李某未能在其减资前依法行使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而杨某2通过减资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且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客观上降低了装饰材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损李某所享有的债权。
法院对装饰材料公司强制执行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装饰材料公司对李某的债务仍未清偿,装饰材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没有证据装饰材料公司申请破产,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股东不应再享有期限利益,李某申请追加杨某2作为被执行人,具有事实依据,杨某2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团队介绍:
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团队,专注攻克疑难执行的终本案件,准确把握执行阶段的发展趋势,对制定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全面解决方案拥有广泛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团队负责人江华律师,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2年执业至今,其在公司事务、金融与执行等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投资担保、融资借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特别在2017年被北京市海淀区评为优秀律师,2018年、2019年连续二年被评为北京市海淀区律所优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