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曾凡平
需要给付本息180万元,并约定部分钱款按月给付,但在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的时候却延期支付了,这需要另行给付违约金吗?日前,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周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给付周某欠款本息180万元,约定了分三次结清的具体时间。若被告张某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被告则需另行给付周某违约金18万元,原告可就未履行(含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张某在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的时候,仅支付11万元,余款12万元于2022年2月15日履行完毕。周某申请执行,要求张某给付18万元违约金。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的给付违约金。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足额履行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张某在履行最后一期义务的时候未能足额履行,实际是变更了调解书确定内容,变更调解书内容,必须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张某认为其征得了权利人周某的同意,但是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而且也无证据证明周某放弃了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生效民事调解书中已经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以是否造成对方实际损失为依据。执行过程无需要审查被执行人的违约程度和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实际损失。而且民事调解书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并非民事合同,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调整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