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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专业信息:宜兴借贷纠纷服务,辱骂执行法官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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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名在微博上多次发表不实言论,诋毁执行法官的当事人杨某采取司法拘留10天的强制措施。

2017年3月28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潘某应支付杨某82500元。因潘某未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5月,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潘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仅有一套农村房屋。2017年5月15日,经法院传唤,潘某到庭支付了13430元。该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潘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9月28日,承办法官对潘某位于农村的房屋进行搜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7年11月,杨某在微博发表言论,内容影射法官受贿,后法院找其谈话并再次把本案的执行情况进行释明,杨某认为其误会了执行法官并澄清事实、公开道歉、删除微博。

2018年1月9日,杨某报警,执行110出警并将潘某带至法院,因潘某无任何还款方案,法院依法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送拘过程中,看守所提出潘某患严重高血压,经医院检查,确诊潘某患有严重高血压及多种疾病,确实不宜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拘留决定未能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潘某向杨某支付了20000元,余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

潘某因身体原因未能执行司法拘留措施,杨某疑心又起,于2019年1月、2月、4月相继在微博发表多条不实言论,影射法官受贿、诬陷法官欺上瞒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月23日,该院依法传唤杨某到庭,并向其释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其在微博发表的言论属于诬陷法官的行为,严重影响法院形象,扰乱正常的审判执行秩序。在谈话中,杨某承认其在微博发表的言论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

为维护法律尊严,彰显司法权威,宜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杨某司法拘留10日。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郑东表示,当事人要以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胡乱说词,违法发布不实言论,诬陷法官诋毁法院,则要付出法律代价。法律权威不容挑战,法院形象不容诋毁,司法行为更不受任何人威胁,谁要挑衅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蒋璐 | 编辑: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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