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监管机构加快制度补短板的步伐,出台了一系列全新的监管指标,所以笔者对此前的《银行各类计算公式》进行了大幅度更新,充分体现了当前流动性指标、资管新规、大额风险暴露、资本计提、小微企业的几个新口径变化,以及未来可能增加一些监管指标如民营企业。本文仅仅局限于银行各类指标本身的简单解释。
本文纲要
一、贷款相关指标
二、存款准备金
三、资本充足率
四、体现风险水平的核心指标——静态指标
五、风险迁徒类指标——动态指标
六、风险抵补类指标
七、额度管理
总体而言,商业银行的运行高度受制于各项监管指标,比如每一笔存款银行内部如何定价要看流动性指标LCR和流动性匹配率,月末和季末看存款偏离度,一般存款和同业存款差异要看同业存款/总负债指标是否达标,总体上一般存款还需要缴纳12-14%不等的存款准备金的央行。
每笔贷款,要看对资本的消耗,授信集中度是否超标,狭义贷款额度是否够用,贷款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是否超标,出现不良之后是否导致不良指标过高影响拨备覆盖率、不良率指标从而影响MPA和监管评级。
如果是理财,区分存量和增量,存量不能超过4月27日或3月底的余额,非标总额存量+增量不超过总理财净值35%,不超过表内4%,进而影响银行在同业借款(可能非标分子)和现金管理类产品(扩大分母)的配置决策。
致上谈兵是致金研究院运营的实务研究型自媒体平台,研究方向主攻不动产、PPP、军民融合、文旅医养及资本市场的PE/VC、IPO、新三板、并购重组、银行、证券、信托、债市、项目融资、资产管理、资产证劵化、基金等业务方向的政策分析、产业研究,目前已在业内已广为传播,(手机搜索:致上谈兵)欢迎关注~
一、贷款相关指标
(一)民营企业增量指标(尚未生效)
这一指标为未来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将要新增的考核指标。目前仍然在讨论阶段尚未生效。简称“民营以、二、五指标”。
2018年11月7日,人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央行主管媒体《金融时报》的采访中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从“稳、改、拓、腾、降”等方面入手,解决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他指出,从长远来看,银行业对民企的贷款支持,应该契合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相应比重。初步考虑对民企的贷款要实现“一二五”的目标,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也就是“一二五”新考核指标。
虽然采访中仅提及增量贷款民企占比,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面临更多的技术性细节。一般而言,新增贷款指不同时点贷款余额相减。
(1)首先,除设置新增贷款占比外,还需配套设置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占比不降低的要求。以防止通过倒腾存量贷款民企和国企占比,来进行数据造假。
(2)如果当年贷款没有增速,比如增速是0或者为负,是否可以不适用这个新增指标?还是说即便增速为负,也要设置存量贷款民营企业占比提高的指标。目前尚不清楚。
(二)并购贷款集中度比例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1.单一借款人集中度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2.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当然现实中银行风控如果认可更高的并购贷款比例,仅仅是因为监管要求限制,则很可能通过表外理财或同业投资继续增加并购杠杆。
当然,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银监会三三四监管检查要求,依然值得探讨。
3.全部并购贷款集中度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需要注意,上述的并购贷款仅仅针对表内的贷款融资,如果是表外理财并购贷款融资,则不受上述三项指标约束。但表外理财非标融资不超过总资产4%是一个硬性约束条件。
尽管2017年三三四检查开始,银监会窗口指导,表外理财放款需要比照表内贷款审查资金流向和风控要求,但笔者认为这个窗口指导更多是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和房地产融资,其他领域仍然值得商榷,尤其未来资管新规实施,表外理财独立法人化大势所趋,在破刚兑之后,笔者认为不应该参考表内的并购贷款集中度。
(三)小微、贷款比例
1、最早的两个不低于《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后来2015年的三个不低于《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3、《关于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已经超过90%的银行,不在要求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4、今年开始,改为量增两控。
以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为考核重点,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采取不同的指标控制。
5、注意口径变化:
(1)2018年开始考核的指标变化同时,口径也发生了变化,不再是重点关注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的小微。
(2)对近年完成考核指标良好、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户均余额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两增”目标时,可将其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和收益权转让试点、核销等方式盘活、处置的小微企业存量贷款进行还原计算。这种还原计算之前我见的比较少。
6、小微不良率尽职免责的比例
《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2号文)首次明确了不良贷款容忍度的指标是“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四)项目资本金要求及其他贷款融资比例
1、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
主要主要是最新2015年国务院的文件《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为25%,铁路、公路项目为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其他项目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水泥项目维持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30%。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25%。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
2、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文)明确要求:
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3、汽车贷款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7〕234号)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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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构成是存放央行,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
1.法定存款准备金
按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如果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央行的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将受到央行包括罚息在内的相关处罚。
2.法定存款准备金缴纳范围
截止目前,主要是非金融机构一般存款需要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一般存款的范围会业务的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进行调整。
2011年:将保证金存款纳入一般存款范围;
2015年:将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纳入存款准备金缴纳范围,存款准备金率暂定为0;
2016年:对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但除境外银行同业存款和保险公司协议存款需要交纳存准外,对于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目前法定存准比例仍然为0。
3.法定存款准备金收益率
由人民银行公布,目前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分别为1.62%/年和0.72%/年。注意,上述仅针对本币,外币法定和超额存款准备金目前暂不缴付利息。
4.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必须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负债总额的比率。
存款准备金率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指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随着经济推进和市场发展,存款准备金制度之后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央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释放或压缩银行流动性,实现基础货币投放的调节及产业结构政策的引导。尤其2014年6月份以来,央行多次用定向降准或差别化存款率的方式试图引导资金流向特定领域比如小微或三农,但货币政策试图影响产业的尝试总体并不成功。2018年以来央行的降准基本是以普降为主,不再特别折腾定向降准的概念,目前的存款率水平大致回到2007年的水平。
前执行的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是从两个维度进行“差别化”,一个是机构类型,一个是普惠金融标准,具体可见下表。
关于存款准备率,近五年来,央行实施普降和定向降准共计11次,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5、对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资产种类的限制
当前,我国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存放央行款项和现金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不同国家做法存在差异。
比如英国,其传统做法是允许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抵充存款准备金;法国规定银行的高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债券)也可作为存款准备金的组成部分。
(二)超额存款准备金及超额备付金
说到超额存款准备金,我们不得不提超额备付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之间的差异。
首先来说超额备付金,这是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是日常清算必要头寸,具有一定刚性。超额备付金等于各分支机构或独立开具的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 + 纸质现金库存 + 超额存款准备金。从银监会披露的口径看,2018年二季度商业银行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2.19%。总体来看,大行超额备付金率较低,而城商行相对较高,最高在3%-4%左右。
而超额存款准备金,就是银行总行在央行开立的准备金账户余额超过法定的部分。而超额存准准备金不包括商业银行金库的库存纸质现金。从央行公布的数据库,2018年第二季度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在1.7%水平。
2017年央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和货币供给方式造成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随着2018年央行三次降准部分释放基础货币部分是用来对冲MLF(减少MLF续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种扭曲。
三、资本充足
在银行业严监管的大环境下,资本监管的执行力度和检查力度逐年趋严格。银监会近期的检查风暴重点之一,正是关注资本计提的规范性。其中,资本充足率恰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当下环境下,银行为使资本计提达标,会采取一系列规避方法:同业投资掩盖(包括代持)、表外理财扩张、资产出表(包括ABS)等。其中,部分做法明显违规,部分方法仍然处于灰色地带。
(一)资本充足率和资本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以及二级资本三个部分。
根据以上三种资本类型,又可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划分为以下三类:
在2012年,国内银监会特地给银行设置了6年过渡期逐步达标的缓冲,相应资本充足率要求目前系统重要性银行是11.5%(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9.5%),其他应10.5%(一级资本充足率8.5%):
总体上理解资本充足率需要从杠杆和资金成本的角度分析,简单讲一笔10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如果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权重100%,银行要求的资本充足率12%,那么意味着银行投放这10亿元贷款,至少需要10*100%*12%=1.2亿来自“资本”(包括股东权益,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其他8.8亿资金可以是其他负债资金。但需要主要资本金的获得成本远高于一般的债务资金成本,所以一般银行希望尽量降低资本的消耗。
当前商业银行最核心的监管指标约束就是资本充足率,尤其缺乏一级资本。所以银行当前的融资需求是发行优先股非常普遍,但是发行优先股局限于A股和港股上市银行,非上市银行只能在新三板发行,案例非常少。
二)风险加权资产
在国内,尤其对中小银行而言,最核心的就是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是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资产及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产进行计量,计量的方法可选取权重法与内评法。
我国绝大部分银行都用权重法来计算风险资本。目前只有银监会认可的六家银行——中、农、工、建、交、招商银行实施高级法。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风险暴露×风险权重,其中:
风险暴露由资产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得出,风险权重由监管当局提供。
标准法下(除中工农建交招外都是标准法)主要资产类别的信用风险权重如下:
但目前仍然存在少数争议内容,比如非挂牌ABS资本计提,同业投资项下底层为权益类的明股实债投资,交易账户债券投资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的双评级要求国内无法满足,存单质押风险缓释对于存出行资本计提的合规性,等等。
此外关于两类账户划分仍然比较随意。
(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是针对因市场价格变动自身价值会受影响的风险资产进行计量。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首先要计量市场风险资本,并在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的基础上乘以12.5得出市场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方法有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准确的基础是精确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
(四)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不同,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一样,首先计量操作风险资本,再通过操作风险资本乘以12.5得出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五)央行宏观审慎充足率
首先需要说明央行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是披着资本充足率外衣,实质上带有很强的行政指标控制含义,不同于银保监会的资本充足率实质是风险控制指标。
央行宏观审慎充足率的最大变量就是“逆周期资本”,本来逆周期资本属于巴塞尔的体系,0-2.5%的一个额外资本要求。但根据目前央行MPA实施进展看,逆周期资本直接和银行的规模以及表内外资产增速呈线性相关!在银行扩张冲动强烈的时期,能够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在当前银行放款意愿不足的环境下,MPA宏观审慎的管理基本也限于无用状态。
(六)杠杆率
杠杆率等于一级资本与表内外总资产的比率,具体为:(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对于杠杆率,银监会的要求是“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巴塞尔协议要求不得低于3%。
与资本充足率不同,杠杆率的分母是未进行风险加权处理的总资产。杠杆率是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单一化缺陷的良好补充,是限制商业银行盲目扩张的重要工具。
最后,关于部分业务资本计提,例如,ABS资本计提、明股实债资本计提、信用证的资本计提等,和资本缓释部分的具体内容详见完整版。
致上谈兵是致金研究院运营的实务研究型自媒体平台,研究方向主攻不动产、PPP、军民融合、文旅医养及资本市场的PE/VC、IPO、新三板、并购重组、银行、证券、信托、债市、项目融资、资产管理、资产证劵化、基金等业务方向的政策分析、产业研究,目前已在业内已广为传播,(手机搜索:致上谈兵)欢迎关注~
四、体现风险水平的核心指标——静态指标
(一)流动性风险指标
该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2018年5月23日,银保监会颁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依据此次流动性新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新规确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为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流动性比例、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测指标则有流动性缺口、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户同业融入比例、超额备付金率、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存贷比等。
需要注意,“监测指标”并不属于硬性监管指标,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或突破监测比例只是可能引起主监管人员的注意并需要解释原因,并不会导致监管处罚。
1.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流动性覆盖率(LCR)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计算公式为: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100%。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只需要日常数据报送。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较为充足,依据银监会发布的2018年第二季度报,二季度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为131.26%。
(2)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用以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25%
该指标需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较为充足,银行总体压力不大,所以该指标的预测能力较弱。
(3)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该指标是更加中国特色简化版的LCR。
计算公式为: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100%≥100%。
这里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为无变现障碍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和流动性覆盖率中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HQLA)有相似之处,比如也有二级资产。但相比巴塞尔委员会对LCR的定义,由于结合了中国金融市场产品的现状,更易于填报。
该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力情况下,银行可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
(4)流动性匹配率
计算公式为: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
*卖出回购、买入返售均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
**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
指标系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其过度依赖短期资金,而是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尤其注意所有其他投资,不区分期限,包括银行自营资金的委外(货币基金或债基)都按照100%折算率计算分母的加权资金运用;包括银行自营资金通过信托通道放款也是按照100%折算率计算。
但是投资ABS或者金融债在内的所有债券都按照0折算率。总体上笔者总结这项指标2019年开始逐步生效之后,多数银行面临达标压力,必然选择是“去通道”、“去同业”、“少发同业存单,多发金融债”。
(5)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2.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非监管硬性指标)
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较多,本文仅列举了部分指标。
(1)流动性缺口
流动性缺口是指以合同到期日为基础,按特定方法测算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和负债,并将到期资产与到期负债相减获得的差额。
计算公式为:
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负债。
(2)流动性缺口率
流动性缺口率是指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与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缺口率=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100%。
(3)核心负债比例
核心负债比例是指中长期较为稳定的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商业银行核心负债比例不应低于60%。
计算公式为:
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100%≥60%,
核心负债=距离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的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活期存款中的稳定部分。
2016年年底,银监会对1104业务制度进行了更新,在《G21流动性缺口统计表》中将同业存单从[3.7其他有确定到期日的负债] 调整至 [3.6发行债券] 并更名为 [3.6发行债券及同业存单]。
而在指标计算方法未做调整的因素下,实际上等于将剩余期限90天以上的同业存单纳入了核心负债。
核心负债比例是衡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指标之一,该比例越高,说明中长期较为稳定的负债占总负债的规模越大,银行体系的正常支付能力越强,降低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越强。
(4)同业市场负债比例
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是指商业银行从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的资金占总负债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同业市场负债比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
(5)最大十户存款比例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是指前十大存款客户存款合计占各项存款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合计/各项存款×100%。
(6)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和卖出回购款项等业务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的资金占总负债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
(7)超额备付金率
超额备付金率是指商业银行的超额备付金与各项存款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超额备付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
超额备付金率=超额备付金/各项存款×100%
(8)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
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是指对某种重要币种单独计算的流动性覆盖率。
计算公式同流动性覆盖率。
(9)存贷比
2015年10月1日起,存贷比由监管指标改为监测指标:
存贷比为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贷存比=贷款余额/存款余额×100%;
事实上,存贷比监管指标的改革,是适应银行业务结构变化和监管技术革新的必然结果。当前来看,新引入的几项流动性指标以及LCR更具有敏感性。
不过存贷比仍然作为银监会监管评级的重要指标之一。
(10)同业融入比例
该指标的计算公式:(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总负债×100%。
同业融入比例是衡量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指标之一,同业融入比例越高,银行同业渠道的负债集中度越高,银行面临的短期流动性风险越高。
除以上指标外,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标还包括月末存款偏离度、同业融资限额等等。
(二)信用风险指标
信用风险指标包括资产质量、集中度、资产质量迁徙、风险递补(缓释)和资产分类真实性五类指标。其中,资产质量迁徙和风险抵补(缓释)在后面一部分介绍。
1.资产质量指标
主要包括指不良资产率及其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
不良资产率顾名思义,即为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4%
不良资产率的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
计算公式为:
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5%
2.集中度指标(监管指标)
(1)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计算公式: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15%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2)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计算公式: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10%
该两指标为防止商业银行风险集中化,促进银行授信和贷款管理合理化与信贷风险分散化。总体而言,该指标对中小银行约束非常明显,对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几乎没有压力。
在制定此类集中度比例的时候,监管当局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排除在外,而从2017年监管检查风暴执行来看,同业投资为特定目的载体(信托、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私募基金为主)需要穿透至最终债务人进行授信,并合并计算授信集中度。
尽管实务中对公募基金普遍豁免,但目前对私募性质的基金执行口径基本按照穿透原则。但是根据最新的大额风险暴露的思路,即便是公募基金和ABS也未能豁免穿透授信的要求,对银行投资ABS和公募基金形成比较大的障碍。
此外,表外银行理财并不需要纳入授信,只是参照表内贷款做风险管理。
(3)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计算公式:
全部关联度=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50%
其中,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是指商业银行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该指标的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其中,关联方的认定应符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4)户均贷款余额:衡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小型农商行及村镇银行)及小型城商行在发放小微贷款方面的力度。成为村镇银行的监管评级指标和衡量中小商业银行贷款投向的重要指标。
3.真实类指标:逾贷比
即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不良贷款,100%的比例总体比较健康,该指标并非监管指标,而是监测指标和评级指标,因此并没有强制性的监管要求该指标需要满足何种条件,但其过高会影响银行的监管评级。
但是当前很多地方监管局在监管评级以及在日常监管指导中非常重视该指标,也有部分农商行此前逾贷比奇高,基本也预示了后续不良的答复攀升。
(三)市场风险指标
市场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1.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
计算公式为: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100%≤20%。
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2.利率风险敏感度
利率风险敏感度是指利率平行上升200个基点对盈利水平和经济价值的影响程度。
计算公式为:
利率变动对净利息收入的影响=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影响/年化净利息收入×100%
利率变动对经济价值的影响=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影响/资本×100%
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含传统的重定价缺口分析法和久期分析法,当前1104监管报表G33则是需银行将业务分为银行账户业务和交易账户业务后,以重定价缺口的方式进行计算得出各家金融机构的利率敏感度。
如果在标准利率冲击下,银行经济价值的下降幅度超过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之和的20%,监管机构就必须关注其资本充足状况,必要时还应要求银行降低风险水平和/或增加资本。
2018年6月,银监会公布最新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办法》,将利率风险重新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期权风险和基准风险,鼓励使用经济价值分析,优化了计量方式,并设计了不同的标准利率冲击模式,对利率风险压力测试情境提出了新要求。
(四)操作风险指标
操作风险指标,是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即已出现的操作风险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确定有关操作风险的指标值。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发[2007]42号)规定了关键风险指标,关键风险指标是指代表某一风险领域变化情况并可定期监控的统计指标。
关键风险指标可用于监测可能造成损失事件的各项风险及控制措施,并作为反映风险变化情况的早期预警指标(高级管理层可据此迅速采取措施)。
具体指标例如:每亿元资产损失率、每万人案件发生率、百万元以上案件发生比率、超过一定期限尚未确认的交易数量、失败交易占总交易数量的比例、员工流动率、客户投诉次数、错误和遗漏的频率以及严重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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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迁徒类指标——动态指标(监测指标)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可以反映贷款的变化趋势情况。
将贷款迁徙与风险管理相结合, 加强对贷款违约概率和贷款实际价值的分析, 并与贷款准备金的计提和贷款风险定价相结合, 推动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一)正常贷款迁徙率
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
计算公式为:
正常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1.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为二级指标。
计算公式: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2.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为二级指标。
计算公式: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二)不良贷款迁徙率
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1.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
计算公式为: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2.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
计算公式为: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六、风险抵补类指标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资本充足率已在第二部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一)盈利性指标
注意以下的盈利性指标并非监管指标,只是作为监管评级的指标项目。
盈利能力指标衡量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及相应的抵抗风险的能力,银监会规定的监管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
1.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营业费用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营业费用。营业收入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利息净收入与其他各项营业收入之和。
计算公式:
成本收入比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45%
2.资产利润率
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净利润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损益表中净利润。资产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余额。
计算公式: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0.6%
3.资本利润率
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所有者权益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余额。净利润定义与资产利润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计算公式: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11%
4.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非息收入占比
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中间业务收入/营业总收入,主要衡量银行盈利
5.净息差
净息差=(银行全部利息收入-银行全部利息支出)/全部生息资产
应注意净息差同净利差的区别,净利差指的是按财务术语上的净利差:是指平均生息资产收益率与平均计息负债成本率之差。而净息差是衡量银行的整体资产负债利差水平。
(二)准备金充足程度
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1.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为一级指标。
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损失一般分为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极端损失。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针对预期损失要计提减值准备,也就是准备金,充分抵御这种损失。
假如银行有成熟的高级内评法,那么违约概率(PD)×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损失率(LED)就是预期损失。
非预期损失部分则由资本金来覆盖,资本金又分为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篇幅有限,此部分不展开讨论,监管资本即为第二部分的讨论的资本。
计算公式: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100%≥100%。
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监管指标)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计算公式: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100%≥100%
银监会2012年1月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指出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即为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
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标,2016年底前未达标的,最晚于2018年底达标。
(1)贷款拨备率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监管要求该指标不能小于2.5%。后续2018年7号文改变了相关定义,进行了动态调整。
计算公式为:
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100%
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各项贷款余额×贷款拨备率
(2)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监管要求该指标不能小于150%。后续2018年7号文改变了相关定义,进行了动态调整。
计算公式为: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100%
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拨备覆盖率
(3)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最新监管要求
此前,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监管要求分别为2.5%和150%,银监发[2018]7号文将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
确定单家银行具体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时,应同时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七、额度管理和特定贷款比例管理
银行的监管额度,是指监管机构定期审核并分配给银行的监管指标,主要有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结售汇综合头寸、信贷发放新增额度(即合意贷款,但2016开始过渡为MPA)等。
(一)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略
(二)结售汇综合头寸额度管理
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银行开展衍生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比如远期,期权(用delta系数折扣后合并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综合计算多头和空头之后得出差额。
和前面提及的 “美元敞口头寸比例”有点类似的概念,但不同之处在于这里的综合结售汇头寸包括衍生品部分,比如远期,期权(用delta系数折扣后合并计入综合结售汇头寸)综合计算多头和空头之后得出差额。
综合结售汇头寸额度,分上限额度和下限额度,因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很有可能是负值(即远期空头(short FX long CNY position)、卖出看涨期权和买入看跌期权加总大于远期多头、卖出看跌期权、买入看涨期权和现货外汇头寸之和),一旦为负,则意味着有可能突破综合结售汇头寸下限,因为多数银行下限额度仅为-5000万美元~10亿美元,上限额度为1亿到20亿美元不等。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以及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银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的结售汇业务规模和银行间市场交易规模等统一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或定期调整。
除此之外的银行由所在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调整。
(三)银行间同业拆借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管理
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资金限额。
2016年7月份交易中心进一步简化了银行拆借额度的调整,但只是调整起来更便捷,总的额度控制并没有改变。
(四)央行信贷额度管理
1.2016年之前的合意新增贷款
合意贷款起始于2011年初,差别化存款准备金起始于2011年2月初,都是因为当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月份信贷规模突飞猛进,尤其是元旦后的一周内。
2.合意贷款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的关系
合意贷款是指不用缴纳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的新增贷款规模,也就是一般而言,如果突破了央行的合意贷款规模,则需要向央行申请增加,如果没有获得央行同意或未申请额外增加合意贷款规模,商业银行需要额外缴纳差别化存款准备金。
3.从2016年开始央行不再考核合意贷款
而是改为 MPA宏观审慎考核,其中最主要是引入“广义信贷”的概念,扩大对银行资产的考核范围。广义信贷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挂钩,过快的资产规模扩张会导致央行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更高要求。
但实际上对商业银行狭义贷款规模控制仍然实施非常严格的窗口指导。这也是当前很多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通过资管计划间接放款,而不是直接投放表内贷款的主要动机。
到2017年,狭义的贷款规模管控更加严格。商业银行当前面临央行广义信贷控制和狭义贷款规模窗口指导双重约束。
狭义信贷规模大体测算依据实际是根据根据广义信贷规模增速倒算出来,每月额度=广义信贷赠送*去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2。
比如一家城商行去年末贷款余额为1200亿,该银行央行公式测算的广义信贷增速为10%,那么今年每个月贷款额度为10亿。但2018年非标在严监管环境下,如果该行表外和表内非标规模600-1000亿体量,可能每个月面临回表需求将达20亿以上,央行给的额度严重不够用!
整个2016年下半年和2017年央行的MPA对广义信贷规模限制,对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多数城商行形成巨大压力。但当前环境下,纯粹因为监管因素导致表外和表内非标回归贷款本源产生的信贷需求,中小银行狭义贷款规模压力更大。不论是表外非标还是表内非标,一旦回到贷款科目就会占用商业银行狭义信贷规模,实际上改变的只是监管报表科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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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业业务集中度比例
1.融出集中度
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即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银行一级资≤50%。
大额风险暴露,规定对同业单一风险暴露不超过一级资本的25%;注意单一风险暴露和同业融出口径稍微有差异。单一同业风险暴露包括金融债和同业存单投资,这里的融出集中度不包括金融债和同业存单。
2.融入集中度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即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银行负债总额 ≤1/3。
实际业务中,主要是同业转一般存款,或者通过发行同业存单向同业募集资金,绕开1/3指标限制。但上述做法显然都不符合银监会“三三四检查”要求。
同业融入集中度1/3这项指标,目前主要体现在127号文(监管指标),央行MPA宏观审慎打分项目(评级指标,纳入了同业存单)和银保监会流动性监测指标(纳入了同业存单)三个领域。
但总体而言,笔者认为由于流动性匹配率将大幅度抑制同业业务,且大额风险暴露和银保监会抑制信托通道的强硬态度也抑制同业投资业务(具体参见笔者此前文章《再见,同业投资!》),同业存单的发行也会大幅度受到流动性匹配率的抑制。所以总体而言,银行如果希望达到流动性匹配率的要求,肯定需要严格控制同业负债占比,所以1/3同业负债比例不论是否纳入同业存单都不再是银行短板,从而这项指标的重要性大幅度下降。
(六)银行理财业务集中度比例
以下仅仅指当前未成立理财子公司,仍然在银行理财事业部从事理财业务面临的监管指标。未来如果成立理财子公司部分指标会有变化。
1、理财资金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2、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 Min{35%×理财产品净资产,4%×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随着理财规模不断增长,当前对各家银行而言,表外理财最核心的额度限制是在银行理财余额不超过总资产的4%,而不再是35%比例限制。
3、理财新规中关于理财投资单一集中度:
4、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
5、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此类业务当前非常少,2018年1月份之前理财如果需要和信托合作,也会先通过券商或基金公司通道;但当前券商和基金公司通道被证监会杜绝。
6、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债券等产品。
7、资管新规发布后,新引入的关于理财业务的指标:
(1)风险准备金: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机构,需要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直到产品余额的1%为止。
(2)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封闭式公募产品,私募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0%;开放式公募产品,分级私募产品不超过200%;
(3)结构化产品的优先劣后的杠杆率:权益类不超过1:1;固定收益类不超过3:1;商品及衍生品类,混合类不超过2:1。
(七)代客境外理财投资额度
1、商业银行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单只产品总资产净值的10%。
2、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商业银行应在投资期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持续符合上述要求。
3、QDII额度:
商业银行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额度;以客户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应符合国家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目前,代客境外理财在外管局审批相对比较宽松,银行按照实际产品发行计划向外管局申请,只按照资金流入流出差额计算额度占用情况。比如流出1亿美金,但1年后全部亏损,则这1亿美金永久占用QDII额度,因为不可能再回流了。
当前因为控流出扩流入的总体外汇管理思路,所以QDII额度非常紧缺,新增QDII额度基本没有可能性。而从市场的定价看,借用其他金融机构QDII额度发行产品的通道费用通常在2%以上,也可以将这2%视作QDII监管额度的价值
(八)银行自营资金投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集中度比例
1.单个银行投资单支资产支持证券集中度
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持有单支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40%。
2.发起人持有单支信贷资产证券的比例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
(1)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
(2)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
(3)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
(4)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
(5)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九)银行股权管理集中度比例
2018年1月份初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8年1号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