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下午,路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在手机某网络借贷App上申请贷款20万元,该App线下业务员潘某遂登门与路某商谈借贷的相关事项。
待洽谈妥当后,路某用自己的手机进行贷款,但始终无法操作成功。于是潘某提出由其代为操作,路某同意并将其手机交给潘某。潘某用路某的手机进行贷款操作后,申请发放的贷款20万元即时到达了路某的银行账户上。
但路某随后发现发放的贷款数额、利率等均与自己原先所预想和接受不一致,遂要求潘某立即退还该笔贷款。潘某操作后虽然成功退还了该20万元的贷款,但此时已经产生了违约金及利息等共计197元。随后,对于由谁来承担该笔费用,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了激烈的矛盾。为了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双方来到南湖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申请调解,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此事。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申请后,老娘舅首先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借贷人路某认为,业务员潘某利用路某的手机脱离其控制支配之时,违背自己的意愿且在没有得到自己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选择了与自己所预想和接受不一致的贷款数额、利率进行贷款操作,其产生的违约金及利息应该由潘某承担。
而业务员潘某称,自己是在征得路某同意的前提下,使用其手机进行贷款操作,路某自愿将其手机交给自己操作,表明自己已经获得了相应的允诺和权限,有权按照路某的贷款需求进行操作,而具体要求双方没有约定,自己的行为并无不当,于是拒绝承担该笔费用。
鉴于上述情况,老娘舅首先指出,对于潘某来说,虽然是得到了路某的允许而使用其手机帮助其进行贷款,但是仍然需要按照借贷人路某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进行贷款操作,而不能一厢情愿地按照自己的想法来进行。毕竟借贷的主体是路某,其是以路某的名义为路某本人贷款,应当遵循路某本人的意愿和要求。潘某听后表示,愿意承担违约金及利息中的50元。
老娘舅见潘某作出让步,遂转而劝说路某,指出其轻易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潘某操作,且未事先向潘某清晰表达自己的要求,在潘某使用其手机进行操作时也没有在一旁监督和及时阻止其不当行为,自身亦有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费用。况且,路某本身也有贷款的意愿和需求,在客户没有明确清晰表达自己的要求、存在多种选择的情况下,潘某基于业务员的身份当然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公司的贷款方式,这是人之常情。
路某对老娘舅的分析和劝说表示接受,愿意承担违约金及利息中的一半。老娘舅见双方均有所让步,时机已然成熟,便立刻对潘某做进一步的思想工作,表示理解潘某的想法和行为,但其作为一名专业业务人员,以客户路某的名义为路某本人贷款,应当充分尊重客户路某的意愿,恪守职业伦理道德,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在进行贷款操作之前就应该反复向路某确认贷款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其后果,再进行操作。几经协调后,潘某最终同意在承担违约金及利息中一半的基础上再多承担一部分费用。
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借贷人路某承担违约金及利息中的97元,潘某承担违约金及利息中的100元,这起因网络贷款代理产生的纠纷至此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老娘舅有话说
本案是关于网络贷款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本案中路某将其手机交给潘某,并口头允许其来操作为自己进行贷款的行为,即系以口头形式成立的委托代理,路某为被代理人,潘某为代理人,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再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学理上称之为“无权代理”。本案中代理人潘某擅自选择了与被代理人路某预想和接受不一致的贷款数额、利率进行贷款操作,没有充分遵循被代理人路某本人的意愿和要求,是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且事后路某立即要求潘某进行操作退还该笔贷款,表明路某拒绝追认潘某的代理行为,该行为对路某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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