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706民初1468号
杨黎青、陈燕:
本院受理原告刘奇与被告杨黎青、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新建中路52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张丹(民二庭)电话: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