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多是以订立欠条、借据等债权凭证作为借款的依据。因此,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扮演着民事法律关系凭证的重要角色。
[案情简述]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事,袁某甲的房屋所在村组组长袁某乙按照袁某甲的要求,在一张载明“今欠到何某村8组村民袁某甲现金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此款在何某村1组整体拆迁时才付清”的欠条上欠款人处签名,后袁某甲以袁某乙未履行还款义务起诉至法院,要求袁某乙返还借款2万元。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原告方仅依据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支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同时,还对判断民间借贷案件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
[评案说法]本案不能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条就认定袁某甲与袁某乙形成借贷关系,而是结合借贷发生原因、地点、款项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