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已起诉债务人,能否再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
阅读提示: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可以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限届满前,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前提下,就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支行(以下简称后旗农行)。
被告:杨树忠、李海霞、梁美、燕飞。
2016年6月8日,作为贷款人的原告后旗农行与作为借款人的陈龙维及作为多户联保担保人的被告杨树忠、李海霞、梁美、燕飞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4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被告均没有为借款人陈龙维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018年3月23日,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原告未按协议履行,被告申请了强制执行。后被告提起诉讼,追加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
争议焦点:
已起诉并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实现债权,被告能否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偿还借款?
裁判观点:
原告后旗农行与借款人陈龙维及被告杨树忠、李海霞、梁美、燕飞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杨树忠、李海霞、梁美、燕飞应当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可以在债务人已经清偿部分债务而无力继续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就剩余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借款人陈龙维收取64万元借款后,只支付原告利息至2017年8月21日,而没有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以后的借款利息,且陈龙维拖欠原告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7月13日的借款利息为84764.83元,故被告杨树忠、李海霞、梁美、燕飞应当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杨树忠、李海霞、梁美、燕飞连带偿还原告后旗农行借款本金64万元,并从2019年7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9.975%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被告杨树忠、李海霞、梁美、燕飞连带支付原告后旗农行陈龙维拖欠原告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7月13日的借款利息84764.83元。
实务总结
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届满前,又是在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前提下,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对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建议关注保证期限是否届满,如果已经届满,需要保证人或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如果保证期间未届满,在协议中亦不能表示放弃主张担保责任的权利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