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金雪 通讯员 黄健 济南报道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西客站法庭来了位“熟人”。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西客站牟阳法官向记者介绍,这位“熟人”是前几个月,因民间借贷纠纷调解结案的原告郭女士,这次起诉是因郭女士与前述案件被告于先生之间还有一张“新”借条,经槐荫法院核查后,驳回诉讼请求。
牟阳介绍,2018年郭女士出借人民币30万元给于先生,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于先生未按时还款,郭女士同意续借。2020年郭女士与于先生就借款结算利息,于先生按照借款本金30万元,年利率15%,给郭女士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实则是对借款两年来所欠利息的约定。2021年,郭女士将于先生起诉至槐荫法院,要求于先生还款。经法院调解,郭、于二人就该借款及利息偿还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载明了还款数额、时间和方式,并明确如于先生履行完毕调解书义务,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后于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履行完毕调解书规定的义务。
据了解,现在郭女士认为前述案件调解书中,并未对2018-2020年两年间的借款利息作出约定。因此郭女士以于先生2020年出具的9万元借条为证据,再次将于先生诉至槐荫法院,主张于先生偿还9万元借款利息。于先生辩称,前述案件中双方已经一揽子解决了欠款及利息问题,郭女士无权再要求支付利息。
槐荫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槐荫法院执行局作出结案通知书,载明郭女士与于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该民事调解书系郭女士与于先生就双方发生在2018年的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问题达成的协议。
法院认为,首先从借条内容来看,该借条约定内容实际为双方借款金额的利息,利息自本金计算而来。郭女士称其在前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找到利息结算条,但在前述案件中仍可一并主张,但郭女士此前并未提及该利息条。在此情况下,双方达成调解,该调解协议涉及的范围是30万元借款及相应所有利息,符合常理;其次,郭女士在支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4.5万元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其实际借款金额为25.5万元,在前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已向双方释明以实际转账款项25.5万元作为借款本金。在此情况下,于先生仍然同意按照30万元作为借款本金予以偿还,并以3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说明于先生在调解过程中,综合考虑自身偿还款项的情况,为一次性解决双方之间的借贷纠纷作出了相应的让步,系对所有借款本息达成的调解意见。在双方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郭女士再就同一借款主张利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槐荫法院判决,驳回郭女士的诉讼请求。郭女士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济南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牟阳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和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均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规定。同时,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