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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借贷纠纷翻案案例,法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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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龙因资金不足向罗国华借款400万,后罗借这笔出借款成为朱公司的最大“股东”,两人产生股权纷争,诉诸法庭。2012年7月,武汉中院终审判朱胜诉。但曾在湖北省检察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职的伍治良成为罗国华的代理律师后,案件反转,湖北高院改判罗胜诉。2014年,朱俊龙意外收到一个U盘,U盘里共有十余段罗和伍的录音,透露了二人向湖北高院主审该案的法官宋攀行贿的经过。这些录音,被侦查部门确认。记者获悉,湖北崇阳县检察院已对宋攀、伍治良、罗国华案提起公诉。(9月2日《京华时报》)

为求打赢官司,案件当事人通过律师行贿法官,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这一案件的涉案律师伍治良,明显更为“神通广大”。连两审终审的案件都能“翻过来”,让省高院再审改判,恐怕不是只会送钱那么简单了。没一定的人脉与手腕,湖北高院的法官也不敢如此明目张胆地为其徇私枉法、颠倒黑白。伍治良本身的经历确实不一般。他曾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后调岗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该校法学院副教授,同时在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当兼职律师。录音中,伍治良还称,负责该案审理的湖北高院法官宋攀是他的学生,自己是长期做这个的。

显然,伍治良做律师帮人打官司赚钱,靠的不是扎实的法律功底,也不是案件本身有多大胜算,而主要是靠自己混迹湖北司法界、法学界多年,所具备的“人头熟”的优势,从而可以充当案件当事人行贿法官的中间人。要是明显能打赢的官司,能有多少赚头?有些当事人甚至未必愿意花钱请律师。只有那些没什么胜算的官司,通过正常途径打不赢,才需要花大价钱请这些司法掮客帮忙搞定法官,进行枉法裁判。

伍治良在录音中的“自白”,也说明他可能远不只涉嫌这一宗行贿案,而接受其贿赂的法官,或许同样不会只收一名律师的黑钱,此案背后恐怕有更多黑幕有待揭开。有关部门是不是别急于审理此案,好好查清相关案情再说?否则,别说与之有关的冤案错案难以纠正,那些受贿法官,也不见得会就此收手,类似的冤案错案还会发生。

再审案件依法应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宋攀一人受贿,理论上是无法操纵判决结果的。录音中,罗国华、伍治良两人的多次商谈,就是由罗国华出钱,伍治良拿钱“打点”宋攀等相关人员。显然,受贿的法官绝不止宋攀一人。如果被提起公诉的只有宋攀一名法官,那其他法官呢?是另案处理还是涉案金额不大而没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有责任澄清公众疑虑。

如果不是罗国华公司的员工把录音送给朱俊龙,申诉无门的朱俊龙就只能自认倒霉。这本身就说明现在的司法纠错机制存在问题。有关部门应主动发现并纠正冤案错案,而不是让当事人自己提供材料证明法官枉法裁判。要是没有录音U盘,这个错案还能不能翻?朱俊龙某种程度上还是幸运的,其他案件当事人却未必有这么好的运气,有人主动提供法官的受贿材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加以限制,同时加强监督,防止徇私枉法;司法纠错机制也要尽快完善,主动纠错,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伍治良曾经在湖北省检察院工作,按照任职回避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而负责该案审理的法官宋攀是伍治良的学生,同样有违回避规定。可以想见,即使没有行贿,伍治良担任案件代理人、辩护人时,也会沾不少便宜。

虽然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都要求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但在审判人员不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申请回避,且法院没有严格审核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关系、任职经历的情况下,回避制度形同虚设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如要求所有律师、审判人员公开学习与任职经历,方便公众监督。《律师法》中关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规定也要废止。

本来现在法院和法学院校的近亲繁殖现象就非常明显,特别是知名法学院校所在城市,许多法官都是该校毕业生,一些法官在职进修的学校也是同一所。合议庭全体成员均毕业自同所院校,且一方代理律师为母校教师的情况也并非稀罕事,法官是学生、律师是老师,且拒不回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种事情多了,自然会让当事人怀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不少高校都禁止教师兼职,法学教师为何例外?

师生校友圈变成司法腐败圈,允许高校教师当兼职律师的规定,显然难辞其咎。是时候禁止高校教师当兼职律师了。法学教师要熟悉法庭运作,了解司法现状,可以去旁听,也可以申请当陪审员。法学教师身份中立,案件当事人才不用担心法官的老师或法官母校的教授会站在对手一边,影响司法公正。

文/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