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甲某与乙某系朋友关系,彼此之间有过多次借贷关系。2018年底乙某向甲某借款现金3万元,将房产证原件交付给甲某作为抵押,并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甲某3万元现金,12月30日还清”的借条。
2019年1月15日,乙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还款1万元后再无音讯,甲某多次向乙某索要剩余借款未果,遂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某偿还借款2万元,并提交借条一张、被告的房产证以及被告向其转账1万元的转账凭证一张予以佐证。
庭审中,乙某虽自认借条是自己书写,房产证也是其交付给甲某的,但抗辩称其未实际收到3万元借款,其在出具借条并交付房产证后,甲某当时答应向其银行转账,但甲某并未如约转账,乙某未实际收到该笔借款,后因碍于面子未向甲某索要借条。至于1万元转账记录系归还其他借款产生的,非归还本案借款。但乙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乙某自认是其书写的借条,甲某与乙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合意。结合本地交易习惯,双方之间曾经存在多次借贷关系,且甲某持有乙某的房产证原件,乙某在借款后一个月后支付给甲某1万元,以及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的“今借到”,可以认定甲某向乙某交付借款的可能性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乙某虽主张其未收到借款,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未对“出具借条但未收到借款”一事作出合理的解释,其称因碍于面子就不收回借条,有悖于常理,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同时,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偿还的1万元为其他借款。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向甲某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法院对乙某之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借条是证实借贷关系重要的证明。本案中,双方系朋友关系,且曾经有过多次借贷关系,乙某虽然抗辩其未收到借款,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虽乙某抗辩其未收到借款,其应当对自己出具借条且未收回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为了规避风险,民间借贷中,若涉及现金交付,应当要求借款人写明“今借到现金某某元”,以佐证款项的交付。对于金额较大的借款,最好使用银行转账的形式,转账凭证可以成为日后产生争议之时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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