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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的个案中,私募基金合同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委托投资,还是民间借贷,经常会存在争议,甚至出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坚持自己的主张,则其诉讼请求有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本文通过案例与大家分享相关的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与对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但案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是委托投资法律关系的,法院虽然没有向原告明确释明,如法院认定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但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庭审的争议焦点,且法院已经多次要求原告明确基础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双方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一、2019年4月19日,姜某与常裕公司签订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姜某向常裕公司认购100万元的基金,期限为6个月。同日,双方签订《私募基金补充协议》,约定基金预期收益为年化9%,到期日为2019年10月19日。姜某当日向常裕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转账100万元。


二、姜某在《风险揭示书》签名,承诺已充分理解基金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承认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未对、也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三、基金到期后,常裕公司未如约向姜某返还投资本金并支付收益。姜某以常裕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双方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常裕公司应返还本金并按照年化9%支付收益。


四、一审庭审中,被告常裕公司主张双方是私募基金认购法律关系。经法院多次询问,姜某均坚持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姜某的理由是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初约定了具体操作模式,常裕公司承诺还本付息,事实上也是这么操作的,不管基金收益如何,姜某收取的始终是固定利息。


五、一审法院以双方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姜某、*常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1民终4093号】


法院裁判观点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姜某主张与常裕公司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姜某应当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及款项交付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从双方签订的《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常裕公司与姜某之间形成的私募基金认购合意清楚明确,仅凭姜某主张的其已按照约定年化收益率获得投资收益之事实以及其与常裕公司业务经理的对话录音,尚不足以推翻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体现出来的私募基金认购合意。


《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您所认购的基金财产份额分配收益以实际收益为准,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该约定清楚表明基金收益并非固定收益,《补充协议》约定的年化收益9%亦为预期收益率,与民间借贷中固定利息回报的特征不符,因此姜某主张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意,依据不足。


二、虽然一审法院未明确向姜某释明,如果法院认定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但常裕公司在一审中抗辩认为双方系私募基金认购法律关系,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系一审庭审之争议焦点,双方对该争议焦点已经进行了辩论,且一审法院已在庭审中多次要求姜某明确基础法律关系,姜某仍坚持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诉求。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间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程序上亦无明显不当。


实务经验总结

一、原告在起诉前,应认真分析证据,研究确认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在此基础上,确认诉讼请求。


二、根据证据规则,如果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官内心确认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且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会影响裁判结果,则法院应该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法院未必会向当事人明确释明,如果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人主张的不一致,当事人是否会变更诉讼请求。所以在法律关系性质成为案件争议焦点的情况下,原告应该慎重考虑是否变更诉讼请求,避免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三、在法律关系性质成为争议焦点的情况下,如果两种法律关系下,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有可能获得支持,则建议原告在不同的法律关系项下,分别陈述其诉讼请求应该获得支持的法律依据,并分别举证。


四、在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争议时,如果认可另一种法律关系,则必须变更诉讼请求,建议原告考虑“备位诉讼请求”,即如果原告主张的A法律关系不成立,则在B法律关系项下,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供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选择认定。以避免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再次起诉导致的诉累。

当然,在有些时候,法院并不接受当事人“备位诉讼请求”的做法。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就法律关系择一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



温馨提示

我们希望通过对司法案例的研究、梳理,向大家分享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加之有时候法律规定存在空白或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差异,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实践中是存在的。我们分享相关裁判观点,不代表我们认可或不认可该裁判观点,也不代表该裁判观点是唯一的。针对具体案件的办理,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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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函鹭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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